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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未記】第六章 [複製鏈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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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6-3-15 11:24:49 |只看該作者 |倒序瀏覽
內容綱要

【中保(六8~24)】
   一、火要常常燒
   二、穿上細麻衣服
   三、穿上細麻衣服
   四、重修舊好
   五、積極悔改
   六、完全歸屬
——《新舊約輔讀》


逐節詳解

【利六1】「耶和華曉諭摩西說:」
   〔呂振中譯〕「永恆主告訴摩西說:」
  〔暫編註解〕1~7本節至7節講失信於人或損及他人財物獻“贖愆祭”的條例。因為神與祂百姓的親密關係,觸犯人也有同干犯神。本章所記三種罪包括欺騙鄰舍交托的財物、搶奪和欺壓他。
     律法禁止作假見證陷害人(出二十16;申五20;利十九13),應該愛鄰舍如同自己(利十九18)。本章所列各罪都是出於貪戀他人財物,並想做了瞞住神。但在一個與神立了約的社會中,一人犯罪及於全體(參林前十二26);今天在神家裡的人(信徒)應特別留意此事。
     干犯的人必須先對受害的一方作出適當賠償,並按財物價值繳付另外的五分之一。這些賠償也須是用銀子支付,要犯罪的人明白,破壞人際關係,失信背約,須付出高代價。賠清了錢之後,干犯的人才可按祭司所估定的值(五18),將一隻無殘疾的公羊牽到祭司前(祭司為神膏立的代表),認罪、獻祭、得到赦免。
     1~7 欺騙罪的例子,包括搶奪、勒索、侵吞定金,或拾遺不報。賠償包括額外的百分之二十(或雙倍什一)的處罰。

【利六2】「“若有人犯罪,干犯耶和華,在鄰舍交付他的物上,或是在交易上行了詭詐,或是搶奪人的財物,或是欺壓鄰舍,」
   〔呂振中譯〕「『若有人犯罪,對永恆主不忠實,在存放或交易〔或譯:信約〕的事上欺騙他的同伴,或是搶奪或是欺壓他的同伴,」
  〔暫編註解〕干犯。譯自ma’al,意為“奸詐”、“不忠”。
         在鄰舍交付他的物上……行了詭詐。在這裡詭詐首先算干犯神,然後算是得罪鄰舍。一個人居然“在鄰舍交付他的物上” 行了詭詐,這是不可想像的。當他信誓旦旦說自己從未收到交托給他的東西時,他顯然知道自己是在撒謊。他既撒謊又扣留屬於鄰舍的東西,犯了雙重的罪:撒謊和偷盜。這是故意犯罪。
         在交易上。就是在合夥或合同關係上。在合夥關係上,基督徒必須始終關注讓每一個合夥人都得到他應得的份;在合同關係上,雙方都必須忠實履約。絕對不可有非分之舉,或鑽條文的空子,而應積極為對方的利益著想。如果做不到這一點,違約的一方就犯了罪。
         搶奪人的財物。說這樣做是出於無知,那是完全不符合事實的。有人辯解說,他拿的是自己的東西,他有權把它奪回。實際上這個人是犯了罪,必須帶來“贖愆祭”。
         欺壓鄰舍。這是故意的。所以他是有罪的。

【利六3】「或是在撿了遺失的物上行了詭詐,說謊起誓,在這一切的事上犯了什麼罪;」
   〔呂振中譯〕「或是撿了人所失掉的東西而在那事上欺騙人、假意起誓:在人所作的這一切的事的任一件上犯了罪;」
  〔暫編註解〕這比上面的情況更加嚴重,因為他不僅撒謊,而且用發誓來確認謊言。這可能是正式的誓言,也可能不是。不管怎樣,他都犯有起假誓的罪。

【利六4】「他既犯了罪,有了過犯,就要歸還他所搶奪的,或是因欺壓所得的,或是人交付他的,或是人遺失他所撿的物,」
   〔呂振中譯〕「他若這樣犯了罪,而覺得有了罪責,那麼他就要歸還他所搶奪的贓物、或因欺壓而得的索物、或人所存放在他手裏的存放物、或是他所撿着人失掉的東西,」
  〔暫編註解〕上述案情都需要賠償,所以神為每一種情況指定了公正的懲罰。先是認罪,然後賠償。要“在查出他有罪的日子”完成(第5節);換一句話說,歸還和認罪是同步的。不可拖延。
         賠償是神所設立讓人擺脫離孽的一個重要程式。單單服罪,悔罪和認罪還是不夠的。這些都是通往天國的必要步驟,但還是不夠。必須伴有深刻而徹底的悔改,儘量彌補自己的過錯,這樣心靈才能得安寧。在許多情況需要連本帶利地償還偷盜之物,千方百計去糾正錯誤。施洗約翰要求聽眾結出果子與悔改的心相稱就包括了賠償(太3:8)。
         “干犯”包括可疑的交易,不誠實的估價,誣人弄虛作假,有意歪曲真相,乘人之危,損害窮人或不幸者。“干犯”包括各種各樣過高的要價,高利的借貸,工作舞弊牟取工價。許多自誇生意精明,因其交涉的技巧而受人贊許的人,他們的做法是上天所不贊同的(見哈2:6)。

【利六5】「或是他因什麼物起了假誓,就要如數歸還,另外加上五分之一,在查出他有罪的日子要交還本主。」
   〔呂振中譯〕「或是任何假意起誓所牽涉到的東西,他都要按原數償還,另外加上五分之一,在獻解罪責的日子交給物主。」
  〔暫編註解〕“在查出他有罪的日子”,可以解釋為“在人生經驗中沉痛感到他在神眼中是罪人的那一刻”,就是被聖靈光照看見曾經所犯的罪的時候。

【利六6】「也要照你所估定的價,把贖愆祭牲,就是羊群中一隻沒有殘疾的公綿羊,牽到耶和華面前,給祭司為贖愆祭。」
   〔呂振中譯〕「他要把他的解罪責祭牲、就是羊群中一隻完全沒有殘疾的公綿羊、牽到永恆主面前、交給祭司、照你所估定的價做解罪責祭。」
  〔暫編註解〕贖愆祭。這是第三步。他得罪了別人,就要賠償。但他也得罪了神,所以要獻祭。
         你所估定的價。有些東西的價值有不同的看法,會引起爭端,所以要由祭司做出評估。出22:1-9所列舉的罪行是需要雙倍償還的,有時甚至是四倍或五倍。數額的差異顯然是依據“審判官”對犯罪者所裁定的賠償(出22:9)。但這裡的估價顯然是出於自願的。

【利六7】「祭司要在耶和華面前為他贖罪;他無論行了什麼事,使他有了罪,都必蒙赦免。”」
   〔呂振中譯〕「祭司要在永恆主面前為他行消除,他無論行了這些事的哪一件、因而有罪責,都必蒙赦免。』」
  〔暫編註解〕赦免是第四步,取決於上面的步驟。第2和第3所提到的一些罪是嚴重的;但不論怎樣,只要他們認罪和賠償,都“必蒙赦免”。

【利六8】「耶和華曉諭摩西說:」
   〔呂振中譯〕「永恆主告訴摩西說:」
  〔暫編註解〕8~13 在第一章的燔祭條例上再附加一些細節。連續不斷的燔祭能提醒百姓不斷地向耶和華奉獻。參看第一章3節的腳註。
         8-13 燔祭:(參1:3-17注)。既然整個祭牲都要全然燒在壇上,故有兩件事情特別要注意:清除壇上的灰和照料壇上的火(不住添柴)。「壇上的火永不可熄滅」這重點在本段出現五次之多(9, 12-13); 這是神自己點著的聖火(9:24; 代下7:1) , 不斷燃燒代表以色列民永遠奉獻給神。祭司在會幕及聖殿內穿上祭服(10);將灰運往營外時,應穿回平常衣服(11),因為聖的俗的應該分別出來(參10:10)。
         六8~七38從本節開始到7章全章都是為祭司而寫,指示獻祭的程式,特別著重祭肉的吃法,在什麼情形下(例如在平安祭中),獻祭的人可以和祭司同享。
     6:8-7:38 獻祭:祭司與獻祭者應得的分:此段經文與前段(1-6:7)在重點上有分別。前者在於以色列民所應該知道的獻祭矩規(例如在不同的情況下應該獻那種祭及供物、獻祭者的參與程度又如何),而本段經文重點乃是祭司應該知道的獻祭規矩,例如那種祭牲應作火祭或食物,祭司與獻祭者又當如何分配祭物。

【利六9】「“你要吩咐亞倫和他的子孫說,燔祭的條例乃是這樣:燔祭要放在壇的柴上,從晚上到天亮,壇上的火要常常燒著。」
   〔呂振中譯〕「『你要吩咐亞倫和他的子孫說:燔祭的法規是這樣:燔祭品要放在祭壇上的焚燒處、整夜到早晨;祭壇的火要不斷地在那上頭燒着。」
  〔暫編註解〕第1章討論了個人的燔祭。出29:38-42討論了為民族常獻的燔祭。這裡是關於亞倫和他子孫的補充指示,主要適用於全國性的早晚獻祭。
         9~11祭司要把壇上的火“常常燒著”(9~11節),因為燔祭的祭牲必須在壇上全部燒盡。燔祭必須一早一晚為全體百姓獻上(出二十九38~42),一方面提醒以色列人不可中斷對神的敬拜,同時顯示神對人的不斷看顧。(今天的信徒因著主耶穌一次的獻上,可以與神同行,得到祂的保障,不再需要這些獻祭的儀式,但是獻祭的精神仍應保持。)
     祭司要讓壇上的火常常燒著,是他們應盡的一種職責,並非取代一1~17有關點火獻燔祭的規例。祭物的脂油不斷滴在柴上,使壇上的火可以燒到天明;然後祭司要移去壇灰。他把灰移到壇腳時穿一種衣服,搬到營外又穿另一種衣服;同時為壇添柴,使壇火不熄。會幕燒壇火的工作不因安息日停火的規例而停止,因為每天要獻祭兩次,安息日也不例外。

【利六10】「祭司要穿上細麻布衣服,又要把細麻布褲子穿在身上,把壇上所燒的燔祭灰收起來,倒在壇的旁邊;」
   〔呂振中譯〕「祭司要穿上細麻布長衣;也要把細麻布褲子穿在身上;他要把祭壇上火將燔祭品所燒燬成的灰取下來,放在祭壇附近。」
  〔暫編註解〕「細麻布衣服」:用麻紗造的長袍。
         祭司即使在清掃燔祭的灰時也要穿上細麻布的衣服,與他們在獻祭時所穿的相同。聖所中所有的工作都是神聖的,要求有聖潔的生活。這也是純潔的衣服所像徵的(亞3:4-7)。當他們離開聖所把灰帶到潔淨處時,就要脫下細麻布衣服。

【利六11】「隨後要脫去這衣服,穿上別的衣服,把灰拿到營外潔淨之處。」
   〔呂振中譯〕「然後把這衣服脫下,穿上別的衣服,將灰拿出營外潔淨的地方。」
  〔暫編註解〕在聖所中移去壇灰的卑下工作,也是祭司的職事,而工作性質上小小的不同(把灰移到壇底和搬到營外),必須穿不同的衣服;在會幕中穿禮服,出到會幕外,穿常服。可見:1.不問工作貴賤,只要是出乎神的差遣,同樣重要,同樣尊嚴。2.人對神的態度如何,也表現在他的外表上。侍奉神,不問工作大小,決不可輕慢隨便;內心與外表同等重要。

【利六12】「壇上的火要在其上常常燒著,不可熄滅。祭司要每日早晨在上面燒柴,並要把燔祭擺在壇上,在其上燒平安祭牲的脂油。」
   〔呂振中譯〕「祭壇上的火要不斷地在那上頭燒着,不可熄滅;祭司要燒柴在那上頭,把燔祭品擺在上頭,把平安祭牲的脂肪燻在上頭。」

【利六13】「在壇上必有常常燒著的火,不可熄滅。”」
   〔呂振中譯〕「祭壇上要不斷地有火燒着,不可熄滅。」
  〔暫編註解〕神親自點燃了這火(利9:24)。猶太人確信它一直點到巴比倫之囚。有些人甚至認為這火直到西元70年聖殿最終毀滅時才熄滅。要使這火常燒著,就需要充足的柴火。柴火由祭司們搜集。他們一年一度邀請百姓協助。

【利六14】「“素祭的條例乃是這樣:亞倫的子孫要在壇前把這祭獻在耶和華面前。」
   〔呂振中譯〕「『素祭的法規是這樣:亞倫的子孫要在祭壇前把這祭物獻在永恆主面前。」
  〔暫編註解〕這是給予亞倫子孫的指示。奉獻“素”(谷)祭時(見利2:1注釋),屬於神的部分要在壇上燒掉;其餘的歸祭司所有。素祭必須是無酵的。與其同食的東西也必須是無酵的。要在“聖處”吃掉。這裡的聖處指“會幕的院子”。餅是“至聖的”,與贖罪祭和贖愆祭一樣。所以每一個與之接觸的人也必須是聖潔的。
         14~18 這裏談到祭司在“素祭”裏所佔之部分的細節。
         14~23本節至23節講素祭的條例,可參2章及有關註解。本章著重講祭司的責任,以及細麵的紀念部分獻在壇上後,餘下的如何處置的規例。這些條例為二1~16的補充。
     14-23 素祭:(參2:1-16注)。素祭、贖罪祭及贖愆祭均為至聖的(17),只有祭司才可以吃剩下的供物,而且必須要在聖處(即在會幕的院子裡)吃(16, 26)。

【利六15】「祭司要從其中,就是從素祭的細麵中取出自己的一把,又要取些油和素祭上所有的乳香,燒在壇上,奉給耶和華為馨香素祭的紀念。」
   〔呂振中譯〕「他要從那裏面將素祭的細麵取起一把來,也取它的一些油、和素祭上所有的乳香、都燻在祭壇上做表樣、做怡神之香氣獻與永恆主。」
  〔暫編註解〕「

【利六16】「所剩下的,亞倫和他子孫要吃,必在聖處不帶酵而吃,要在會幕的院子裡吃。」
   〔呂振中譯〕「其餘留部分亞倫和他子孫要喫,要在聖的地方不帶酵地喫;他們要在會棚院子裏喫。」

【利六17】「烤的時候不可攙酵。這是從所獻給我的火祭中賜給他們的分,是至聖的,和贖罪祭並贖愆祭一樣。」
   〔呂振中譯〕「不可攙着發酵物烤;從獻與我的火祭中我給了這個做他們的分兒、是至聖的,像解罪祭和解罪責祭一樣。」

【利六18】「凡獻給耶和華的火祭,亞倫子孫中的男丁都要吃這一分,直到萬代,作他們永得的分。摸這些祭物的,都要成為聖。”」
   〔呂振中譯〕「凡獻與永恆主的火祭、亞倫子孫中的男丁都可以喫、做你們世世代代永遠應得的分兒〔或譯:永遠的條例〕;凡觸着這些祭物的都會成為聖的。』」
  〔暫編註解〕「摸這些祭物的,都要成為聖」:因所獻的素祭是至聖的,故此凡與這些祭物接觸的(無論是人或物)即成為聖。

【利六19】「耶和華曉諭摩西說:」
   〔呂振中譯〕「永恆主告訴摩西說:」
  〔暫編註解〕19~23 為祭司而獻上的、不斷的(早晨和晚上,象燔祭一樣)“素祭”要全然燒了,卻不可吃,因為那是為祭司而獻的。
         19-23 是關乎祭司常獻的素祭(20; 參來7:27) : 與常獻的燔祭同時奉獻,由受膏的祭司(亞倫或繼承他職位的人)獻上(22);此祭最主要的原則是供物必須全然獻上(23)。

【利六20】「“當亞倫受膏的日子,他和他子孫所要獻給耶和華的供物,就是細麵伊法十分之一,為常獻的素祭:早晨一半,晚上一半。」
   〔呂振中譯〕「『亞倫和他的子孫、當受膏的日子、所要獻與永恆主的供物就是:細麵「伊法」的十分之一、作為不斷獻的素祭,早晨一半,晚上一半。」
  〔暫編註解〕作大祭司的人每天要為自己和全體祭司獻上素祭,就是細麵伊法十分之一(約2.3公升),分在早晚獻上;數量很小,屬象徵性的獻祭。細麵要調油,在鐡鏊上煎好成餅,再獻在壇上燒盡。祭司一點也不可以吃,因為這是為他們自己而獻的祭。
     這些條例告訴祭司,雖有聖職,在法律前與百姓平等,不可濫用特權,應力求靈性與人格上的完美無缺。
     亞倫每天要獻2.2升細麵為穀祭,一半在早晨,一半在晚上。要用調和油的細麵製成,烤好分成塊子。這裡沒有提到乳香。祭物要獻在壇上,任何部分都不得吃掉。

【利六21】「要在鐵鏊上用油調和做成,調勻了,你就拿進來;烤好了分成塊子,獻給耶和華為馨香的素祭。」
   〔呂振中譯〕「是要用油調和在煎盤上作的;調勻了你就拿進來、做擘成塊子的素祭供獻上,做怡神之香氣獻與永恆主。」

【利六22】「亞倫的子孫中,接續他為受膏的祭司,要把這素祭獻上,要全燒給耶和華。這是永遠的定例。」
   〔呂振中譯〕「亞倫子孫中接替他做受膏祭司的要獻〔或譯:備辦〕它、做永遠的條例、完全燻、獻與永恆主。」

【利六23】「祭司的素祭都要燒了,卻不可吃。” 」
   〔呂振中譯〕「凡祭司的素祭都要完全燻;不可喫。』」
  〔暫編註解〕特別強調這樣的素祭必須全部燒掉,是不可以吃的,因為這是祭司為自己獻上的素祭。
         這些條例告訴祭司,有聖職不等於有特權,祭司也是罪人,同樣要為自己獻祭,同時應當力求靈性與人格上的完美無缺。

【利六24】「耶和華曉諭摩西說:」
   〔呂振中譯〕「永恆主告訴摩西說:」
  〔暫編註解〕24~30本節至30節講祭司獻贖罪祭的條例,參四1~五13及註解。
     本段條例著重講獻祭成聖的一面,其他與至聖的祭有關的條例都適用於此祭。凡接觸到祭肉的人或物,都可成為聖。衣服若偶然為血所汙,須在聖處洗淨。屬祭司的祭肉不是烤,而是煮了來吃,煮的用具有銅制與泥制兩種。有些供物極其神聖,連祭司都不可以吃(30節)。
     24~30 這裏談到祭司吃所獻之贖罪祭的細節。
         24-30 贖罪祭(參4:1-5:13注) 。 煮祭肉的瓦鍋或銅鍋因與祭肉接觸,都成為聖(歸給耶和華),故此,瓦鍋要摔破,銅鍋要擦淨(28)。

【利六25】「“你對亞倫和他的子孫說,贖罪祭的條例乃是這樣:要在耶和華面前、宰燔祭牲的地方宰贖罪祭牲;這是至聖的。」
   〔呂振中譯〕「『你要告訴亞倫和他的子孫說:解罪祭的法規是這樣。你要在永恆主面前宰燔祭牲的地方宰解罪祭牲;這是至聖的。」
  〔暫編註解〕官長和百姓的贖罪祭要由祭司在聖處,就是在院子裡吃掉。它們是至聖的。凡接觸它們的人也必須聖潔。就連它們的容器也是神聖的。有時只有獻祭的祭司才有權享用祭司應得的部分。但贖罪祭卻不是這樣。“凡祭司中的男丁都可以吃”(第29節)。

【利六26】「為贖罪獻這祭的祭司要吃,要在聖處,就是在會幕的院子裡吃。」
   〔呂振中譯〕「獻這解罪祭的祭司要喫它,在聖的地方、在會棚的院子裏喫。」

【利六27】「凡摸這祭肉的要成為聖;這祭牲的血若彈在什麼衣服上,所彈的那一件要在聖處洗淨。
   〔呂振中譯〕「凡觸着這祭肉的人或物、都要成為聖的:它的血若灑在衣服上,那灑的那一件、你要在聖的地方給洗淨。」

【利六28】「惟有煮祭物的瓦器要打碎;若是煮在銅器裡,這銅器要擦磨,在水中涮淨。」
   〔呂振中譯〕「煮祭物的瓦器要打碎;若是煮在銅器裏,這銅器要擦磨,在水中涮淨。」

【利六29】「凡祭司中的男丁都可以吃;這是至聖的。」
   〔呂振中譯〕「凡祭司中的男丁都可以喫;這是至聖的。」

【利六30】「凡贖罪祭,若將血帶進會幕在聖所贖罪,那肉都不可吃,必用火焚燒。”」
   〔呂振中譯〕「凡解罪祭牲的血若被帶進會棚、在聖所裏做除罪禮的用處,那肉都喫不得;總要用火燒。」
  〔暫編註解〕本節涉及處理贖罪祭牲之肉的原則。如果祭牲的血被帶進聖所,如受膏的祭司或全會眾犯罪是情況下,肉要帶到營外焚燒。如果血沒有帶進聖所,而是抹在燔祭壇的四角,如官長或百姓個人犯罪的情況下,肉要由祭司吃掉。其原因已在利10:16-20中進行解釋。

暫編註解來源:
《啟導本聖經註釋》․《雷氏研讀本》․《串珠聖經註釋》․張策《利未記文字釋經證道》․《SDA聖經註釋》․

※以上內容摘錄自『查經資料大全』,更多相關內容,請上 http://www.ccbiblestudy.org/index-T.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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