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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未記】第五章 [複製鏈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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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6-3-15 11:23:51 |只看該作者 |倒序瀏覽
內容綱要

【贖愆祭之特點(五章)】
   一、預表耶穌之死,其血能除去我們日常所犯之愆尤
   二、向神向人,各有當盡之本分
   三、與贖罪祭之異點
——黃原素《五祭論》


逐節詳解

【利五1】「“若有人聽見發誓的聲音(或作:若有人聽見叫人發誓的聲音),他本是見證,卻不把所看見的、所知道的說出來,這就是罪;他要擔當他的罪孽。」
  〔呂振中譯〕「『倘若有人犯罪、聽見誓囑或是誓求的聲音,雖能做見證──無論是看見甚麼、或是知道甚麼──卻不說出來,他就要擔當他的罪罰。」
  〔暫編註解〕若有人。在希伯來語聖經中,第1-13節是與第4章連在一起的,顯然因為它們涉及相同的主題,那就是贖罪祭。但它們的性質略有不同,是介乎贖罪祭和贖愆祭的情形,兼有兩者的特性和稱呼。
         發誓的聲音。或“公開發誓”。背景在法庭,召集證人前來作證。拒絕作證就算有罪。有時作證是令人不快、我們想要避免的義務,但非得履行不可。
         1~4 這裏指出需要獻贖罪祭之罪行(全都沒有預謀)的三個例子。第一個例子是,被傳召作證的時候不把證據說出來:“發誓的聲音”,即作證的召喚。第2、3節所舉的例子是,無意中接觸到不潔的牲畜或人,而在禮儀上被視為汙穢。第三個例子是沒有能力履行一個輕率地許下的誓言(4節)。
         1-4 必須獻贖罪祭的過犯:這包括在法庭上不說真話,摸到不潔淨的東西,以及隨意發誓。
         1~13本節到13節講述三種違例的罪。第一種是看見了或聽見了卻不說出來。第二種是摸了不潔之物或人,當時不知道,後來知道了就有了罪。第三種為口裡冒失發誓,卻不知道此事的後果如此嚴重,一旦知道也就有了罪。
     要贖這種不知道而犯的罪,獻一隻母羊或山羊。不過未獻祭前必須認罪(5節)。這裡雖用“贖愆祭”一詞,指的都是賠償的祭物,賠補所犯的。14~19節才是正式的“贖愆祭”。

【利五2】「或是有人摸了不潔的物,無論是不潔的死獸,是不潔的死畜,是不潔的死蟲,他卻不知道,因此成了不潔,就有了罪。」
  〔呂振中譯〕「或是有人觸着甚麼不潔淨的東西,無論是不潔淨的獸的屍體,或是不潔淨的牲口的屍體,或是不潔淨的昆蟲的屍體,他都茫然不知,那麼他就不潔淨,他有了罪責。」
  〔文意註解〕「不潔的」參11~15章。
  〔暫編註解〕古時的百姓沒有我們現代的醫學知識。他們不知道接觸某些疾病就會成為帶菌者。所以唯一安全的原則就是避免接觸看上去可疑的物體。否則就可能導致疾病的流行。作為一條衛生的措施,這個原則依然有效。
         摩西的法律當然主要是針對道德和儀文的“不潔”的。但同時其中有許多規定對人的心靈和身體都是很重要的。由於百姓尚無法充分理解或欣賞這些規定在身體方面的價值,這種價值雖然有暗示,卻往往沒有明說。“不潔”的原文tame在舊約聖經中只用於摩西律法中的“不潔”。在第1和第4節中,顯然是指道德責任方面的。由於第2和第3節中的“不潔”與第1和第4節中的“不潔”歸在一起,所以實質上也一定是指道德責任方面的。在摩西的法典中,“不潔”主要是指道德或儀文上的罪,但有時也有可能指身體上的“不潔”。

【利五3】「或是他摸了別人的污穢,無論是染了什麼污穢,他卻不知道,一知道了就有了罪。」
  〔呂振中譯〕「或是有人觸着人的不潔淨,無論他所染上的不潔淨是甚麼樣的不潔淨,他都茫然不知;一知道了,他就有了罪責。」
  〔文意註解〕「別人的污穢」出自別人身體的污穢東西。
  〔暫編註解〕一個人可能是出於無知,所以他的行為被認為是可以原諒的。雖然他無知,但作為傳染源,還是可能對他人造成威脅。因此,在某些情況下,他可能不是完全無辜的,必須得到一個教訓,給他自己和別人留下深刻的印像。但無知的人不必負完全的罪責,除非他是故意這麼做的,並有機會獲得更多的認識。

【利五4】「或是有人嘴裡冒失發誓,要行惡,要行善,無論人在什麼事上冒失發誓,他卻不知道,一知道了就要在這其中的一件上有了罪。」
  〔呂振中譯〕「或是有人嘴裏冒失發誓、要作惡或行善,無論那人所冒失起誓的是甚麼,他都茫然不知;一知道了,他就在這些事的一件上有了罪責。」
  〔暫編註解〕不是指一般的交談,而是指嚴肅地承諾做或是不做某件事。簽訂合同或和約必須雙方達成協議。人們常常通過發誓來確認這種協議。如果有一方忘記了他用誓約確認的承諾,或故意不履行時,“一知道了就……有了罪”。
         言而無信是當今很顯著的一種罪行,似乎越來越多。基督徒必須意識到這一點。人很容易隨從世俗的方式,疏忽神所設立的標準。

【利五5】「他有了罪的時候,就要承認所犯的罪,」
  〔呂振中譯〕「他在這些事的一件上覺得有了罪責時,就要承認他所犯的罪,」
  〔暫編註解〕指他犯了罪,並且知道了。籠統的認罪是不夠的。必須不折不扣地承認具體的罪。
         5-13 補充有關贖罪祭的供物:指出平民犯罪,應獻上母綿羊或母山羊;如果財力不夠,可獻上兩隻斑鳩或鴿子;若買不起斑鳩或鴿子,則可用細麵粉代替。

【利五6】「並要因所犯的罪,把他的贖愆祭牲,就是羊群中的母羊,或是一隻羊羔,或是一隻山羊牽到耶和華面前為贖罪祭。至於他的罪,祭司要為他贖了。」
  〔呂振中譯〕「並為了所犯的罪把他的賠罪物、就是羊群中母的,或是一隻綿羔羊、或是一隻多毛母山羊、帶到永恆主面前、作為解罪祭:他的罪祭司要這樣為他行消除禮。」
  〔暫編註解〕“ 贖愆祭” 也被接納為贖罪祭( 9節)。
         用一隻母綿羊羔或山羊羔。按常規的方式奉獻,由祭司為獻祭者贖罪。

【利五7】「“他的力量若不夠獻一隻羊羔,就要因所犯的罪,把兩隻斑鳩或是兩隻雛鴿帶到耶和華面前為贖愆祭:一隻作贖罪祭,一隻作燔祭。」
  〔呂振中譯〕「『他若手頭緊、彀不着獻一隻小羊,他就要為了他所犯的罪把兩隻斑鳩、或是兩隻雛鴿、帶到永恆主面前做賠罪物:一隻作為解罪祭,一隻作燔祭。」
  〔文意註解〕「兩隻」因為獻鳥類的時候,不能把鳥的脂油除下,故須獻上兩隻;一隻全燒在壇上,另一隻則歸祭司享用。
  〔暫編註解〕參一14;二1;四2注。
     神同情那些太窮而無法奉獻常規祭物的人。犯罪的人把兩隻鳥帶到祭司那裡,一隻作贖罪祭,一隻作燔祭。

【利五8】「把這些帶到祭司那裡,祭司就要先把那贖罪祭獻上,從鳥的頸項上揪下頭來,只是不可把鳥撕斷,」
  〔呂振中譯〕「他要把這些物品帶到祭司那裏,祭司就要先把那作為解罪祭的供獻上,從鳥的脖子上揪下頭來,可不要完全分開。」

【利五9】「也把些贖罪祭牲的血彈在壇的旁邊,剩下的血要流在壇的腳那裡;這是贖罪祭。」
  〔呂振中譯〕「他要把解罪祭的一點兒血彈在祭壇邊,剩下的血要讓流在祭壇腳那裏:這是解罪祭。」

【利五10】「他要照例獻第二隻為燔祭。至於他所犯的罪,祭司要為他贖了,他必蒙赦免。」
  〔呂振中譯〕「第二隻他要按照典章、獻為燔祭;他所犯的罪祭司要這樣為他行消除禮,他就蒙赦免。」

【利五11】「“他的力量若不夠獻兩隻斑鳩或是兩隻雛鴿,就要因所犯的罪帶供物來,就是細麵伊法十分之一為贖罪祭;不可加上油,也不可加上乳香,因為是贖罪祭。」
  〔呂振中譯〕「『他若手頭緊、彀不着獻兩隻斑鳩或是兩隻雛鴿,他就要為了所犯的罪把他的供物帶供物來、就是細麵伊法的十分之一、作為解罪祭;可不要放上油,也不要加上乳香,因為這是解罪祭。」
  〔文意註解〕「不可加上油,也不可加上乳香」藉此和素祭有所分別。
  〔暫編註解〕參四5注。作贖罪祭供物的細面,獻時不可加油和乳香。細面雖無血,但代替燔祭(12節),也具有血牲的地位,符合“若不流血罪便不得赦免”的原則(來九22)。用細面替代帶血的牲畜,也符合律法的代贖精神。獻祭完成,罪獲赦免,餘下的細面便歸給祭司。
     有罪的人可能窮得連斑鳩或雛鴿都獻是起。但最窮的人至少也能帶一小點細麵來。上面不要加油或乳香,否則就成為素祭了。不加油或乳香,依然是贖罪祭。
         祭司取一把細麵燒在壇上,與“獻給耶和華火祭”的方式相同。神再一次說,這是“贖罪祭”,免得它被當作素祭。

【利五12】「他要把供物帶到祭司那裡,祭司要取出自己的一把來作為紀念,按獻給耶和華火祭的條例燒在壇上;這是贖罪祭。」
  〔呂振中譯〕「他要把物品帶到祭司那裏,祭司要從細麵取出一把來、做表樣,燻在祭壇上、在獻與永恆主的火祭之上:這是解罪祭。」

【利五13】「至於他在這幾件事中所犯的罪,祭司要為他贖了,他必蒙赦免。剩下的面都歸與祭司,和素祭一樣。” 」
  〔呂振中譯〕「他在這幾件事之中所犯的任一項罪,祭司要這樣為他行消除禮,他就蒙赦免。剩下的麵要給祭司、像素祭一樣。』」

【利五14】「耶和華曉諭摩西說:」
  〔呂振中譯〕「永恆主告訴摩西說:」
  〔暫編註解〕14~19本節至19節講無意中冒犯了會幕中的聖物,獻“贖愆祭”的條例,“贖愆祭”與“贖罪祭”的基本不同處,是犯罪的人有償還的機會。例如無心損壞了會幕中的物品,必須償還,另加罰金五分之一(16節;五2~7)。“贖罪祭”的犯者所犯的罪則屬無法償還的。
     五14~六7 這部分說明贖愆祭的規條。贖愆祭雖然在許多方面跟贖罪祭類似,但其中卻有附加賠償的要求。彌賽亞是一個贖愆祭(賽五三10)。
         5:14-6:7 贖愆祭:贖愆祭的特徵是要為所犯的罪賠償,而受害者的損失通常都是可以計算的,並且賠償必須在獻祭之前完成。由於罪惡有屬靈方麵及社會方麵的雙重意義,故犯罪不單影響人與神之間的關係,也同時影響了人與人的關係;贖愆祭乃是要滿足人對神及對人的虧欠。

【利五15】「“人若在耶和華的聖物上誤犯了罪,有了過犯,就要照你所估的,按聖所的舍客勒拿銀子,將贖愆祭牲,就是羊群中一隻沒有殘疾的公綿羊,牽到耶和華面前為贖愆祭;」
  〔呂振中譯〕「『若有人在永恆主的聖物上不忠實,誤〔或譯:不知不覺〕犯了罪,他就要照你所估定的銀兩、按聖所的舍客勒、將他的解罪責祭牲、就是羊群中一隻完全沒有殘疾的公綿羊、帶到永恆主面前為解罪責祭,」
  〔文意註解〕「按聖所的舍客勒」猶太傳統解釋一隻羊羔價值至少是兩舍客勒。
  〔暫編註解〕“贖愆祭”用沒有殘疾的公羊。祭司要照損失情形作出準確估價,再決定所獻的公羊的價值。“聖所的舍客勒”(15節)為祭司估價的標準,按此標準重量計算銀子。一個“舍客勒”可能等於今天的十一克,但到底其價值為多少,很難和現在比較。
     從這個條例可以看見神對人無微不至的看顧:有些人分外擔心自己的行為有否觸犯不可行的事,現在有了贖愆的機會,良心可獲寬舒。這也是保羅所說的對神對人做到“常存無虧的良心”(徒二十四16),不叫人因自己的行為跌倒(林後六3)。唯有堅決遵行神的話語的人,靠著神的保守,才能做到“無可指摘,誠實無偽,…作神無瑕疵的兒女”(腓二15)。
     “耶和華的聖物”指初熟之物,什一,禮物和其他屬於神崇事的物品。這裡的“過犯”包括扣留或縮減,少於所應支付的。為這個罪所應獻的供物是“一隻沒有殘疾的公綿羊”。但還是不夠的;有過錯的人要“另外加五分之一”。這個規定是為了制止故意的扣留聖物,即使是暫時的。如果對所涉及的數量有疑問,祭司就要做出評估。在補齊差額以後,祭司“要用贖愆祭的公綿羊為他贖罪”(第16節)。
     15~16 “耶和華的聖物”。即沒有交付什一奉獻,吃了屬於祭司的祭物,或沒有贖回那頭生的。有這過犯的人不但要作出賠償,而且還要付上相等於五分之一價值的罰款。
         罪例(5:15, 17; 6:2-3):這包括兩方面:1 在神的聖物上誤犯了罪,偷取屬於神的東西(什一捐,頭生供物),沒有交給祭司。2 對鄰舍行了詭詐或損害了同族人。
         供物(5:15, 18; 6:6):在每一件事中,所獻的供物都必須是沒有殘疾的公綿羊。
         禮儀(5:15-16, 18-19; 6:4-7):禮儀之前,犯罪的人必須清償所犯的差錯另加五分之一,此另加的賠償一方面是補償合法物主的損失,另一方面則作為犯罪者的刑罰。上文罪例中,前者的合法物主是祭司,後者則是受害的鄰舍。

【利五16】「並且他因在聖物上的差錯要償還,另外加五分之一,都給祭司。祭司要用贖愆祭的公綿羊為他贖罪,他必蒙赦免。」
  〔呂振中譯〕「並為了在聖物上的罪要償還,另外加上五分之一、給祭司;祭司要用解罪責祭的公綿羊為他行消除禮,他就蒙赦免。」

【利五17】「“若有人犯罪,行了耶和華所吩咐不可行的什麼事,他雖然不知道,還是有了罪,就要擔當他的罪孽;」
  〔呂振中譯〕「『若有人在永恆主所吩咐不可行的事上犯了罪,去行其一件,他雖不知道,還是有罪責,他必須擔當他的罪罰。」
  〔暫編註解〕第二種情況與第一種很相似(第14-16節),但所針對的是“不可行的什麼事”。這些事雖然沒有特別提到,卻讓神不悅。
         神所指的是原則而不是細節。十條誡命涉及基本的原則。“不可偷盜”的誡命沒有說什麼是不可拿的。它是籠統性的。它沒有說“不可偷盜大東西”;也沒有說“不可偷盜小東西”。它只是說“不可偷盜”。同樣,神本來可以詳加闡述我們面前的這個實例。如果這樣,有人就會認為提到的事情要比沒有提到的事情更嚴重一些。所以神把所有的過犯都包括在這句“任何不可行的什麼事”裡。沒有人能以無知為理由進行辯解。這句話雖然有些難解,卻是很公正的。
         17~18 人若懷疑自己誤用了一些聖物,他可以獻上贖愆祭來遮蓋有可能犯下的罪。

【利五18】「也要照你所估定的價,從羊群中牽一隻沒有殘疾的公綿羊來,給祭司作贖愆祭。至於他誤行的那錯事,祭司要為他贖罪,他必蒙赦免。」
  〔呂振中譯〕「他要把羊群中一隻完全沒有殘疾的公綿羊帶到祭司那裏、照你所估定的價做解罪責祭;為了他所誤作的錯事、而不知道的、祭司要這樣為他行消除禮,他就蒙赦免。」
  〔暫編註解〕無知是需要悔過的。無知一般不認為是過犯。神同情無知的人,我們也應當這樣。但我們也要盡力彌補自己的缺欠。

【利五19】「這是贖愆祭,因他在耶和華面前實在有了罪。” 」
  〔呂振中譯〕「這是解罪責祭;他在永恆主面前實在有了過失。』」

暫編註解來源:
《啟導本聖經註釋》․《雷氏研讀本》․《串珠聖經註釋》․張策《利未記文字釋經證道》․《SDA聖經註釋》․

※以上內容摘錄自『查經資料大全』,更多相關內容,請上 http://www.ccbiblestudy.org/index-T.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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