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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未記】第四章 [複製鏈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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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6-3-15 11:22:59 |只看該作者 |倒序瀏覽
內容綱要

【贖罪祭(四1~35)】
   一、罪的意義
   二.罪的影響
   三、罪的後果
   四、知錯認罪
   五、中保贖罪
   六、必蒙赦免
   七、馨香的祭
——《新舊約輔讀》


逐節詳解

【利四1】「耶和華對摩西說:」
  〔呂振中譯〕「永恆主對摩西說:」

【利四2】「“你曉諭以色列人說:若有人在耶和華所吩咐不可行的什麼事上誤犯了一件,」
  〔呂振中譯〕「『你告訴以色列人說:若有人在永恆主所吩咐不可行的事上、誤犯〔或譯:不知不覺地〕了罪、去行其一件;」
  〔暫編註解〕關於誤犯的罪本章列有四種人:受膏的祭司(3~12節)、以色列全會眾(13~21)、官長也就是民間的領袖(22~26節),和民中一人(27~35節)。
     贖罪祭不屬自願,而是律法規定必須獻的祭(14,23,28節)。犯罪的人的社會地位不同,所要求用的祭牲也各異。又為無力獻牛羊的人特別規定了可用鳥類或細面作供物(五7,11)。
     人若“誤犯”了罪(即由於軟弱或任性而犯了已知的罪),便要獻上贖罪祭(四1~五13)。誤犯的罪跟有預謀、故意違反律法的罪不同。參看民數記十五章30節。有些例子在第五章1至4節列出。耶穌基督的犧牲是完全和最後的贖罪祭(林後五21)。
         犯。第一次提到贖罪祭在有關亞倫和他兒子接受聖職的禮節中(出29:14),但當時沒有普及到百姓中去。“罪”和“贖罪祭”都譯自希伯來詞chatta'th,說明兩者之間的密切關係。既然有“罪”,就需要贖罪。獻贖罪祭暗示了罪已經犯了。一個人把“贖罪祭”帶到聖所,實際上就是將祭物所代表的罪帶到聖所來。祭物正是為贖罪而獻的。在講述建立聖所的和設立祭司職分時首先提到了贖罪祭。此前只有獻燔祭。聖經中界定和描述罪的各種詞彙提供了以下的概念:
         一. 罪是偏離特定的標準,違背神的律法(約壹3:4)。如果我們把律法視為一條所要遵循的直線的話,那麼偏離這條線的都是罪。這種偏離既可能是偶然的,也可能是故意的,但無論如何這都是罪。
         二. 罪就是虧欠,就是未能達到完美的目標。罪像一支沒有射中靶子的箭。弓箭手可能已經盡力了,但卻沒有足夠的力量來拉弓,使箭射中靶子。他虧缺了。“世人都犯了罪,虧缺了”(羅3:23)。
         三. 罪就是悖逆。只有明知故犯才算悖逆。悖逆有不同的程度。神已為此做了準備。但所有的罪都是嚴重的。怙惡不悛的人罪終將犯下不可饒恕的罪。
         四. 罪就是得罪神。人可能會得罪人,但他首先和主要是得罪神。所以人必須先向神懺悔。浪子嚴重得罪了他的父親,但他回家後的第一句話卻是:“我得罪了天,又得罪了你”(路15:18)。他說對了。雖然他嚴重得罪了人,但他首先是得罪了神。所有的罪都是如這樣。
         誤。即“不故意的”,“小心輕率的”。
         什麼事上。主要指十誡,也包括神的其他吩咐。
     本節到五13都是有關贖罪祭的條例,是人犯了罪之後而獻的祭。所犯的罪須出於無知而且不是故意的(2,13,22,27節;五1,4)。人若故意犯罪,贖罪祭便沒有功效(民十五30~31;比較來十26)。人犯了罪要承認所犯的罪(五5),並須負起犯罪的責任(14,23,28節;五1,3,4)。無分貴賤貧富,犯了罪都要獻此祭。
     “罪”的希伯來原文作hata,是“矢不中的”的意思。人應遵行神的命令,過聖潔的生活(利十一44;十九2),這是人活在世上的目標;犯罪的人沒有達到這目標。“誤犯”是無心做了神所禁止的事,或者由於人的軟弱,有意識地違犯了規例(五1~4),都屬此範圍。

【利四3】「或是受膏的祭司犯罪,使百姓陷在罪裡,就當為他所犯的罪把沒有殘疾的公牛犢獻給耶和華為贖罪祭。」
  〔呂振中譯〕「若是受膏的祭司犯了罪,以致人民有了罪責,那麼他就應當為了他所犯的罪將一隻牛、是完全沒有殘疾的小公牛、供獻與永恆主為解罪祭。」
  〔文意註解〕「贖罪」希伯來文一字的字根有「潔淨」的意思。犯罪不單得罪神,更玷污了敬拜的地方;贖罪祭的重點不只贖罪,也潔淨崇拜的地方,以致神可降臨住在其間,恢復與人的交通。因此,灑血的禮儀乃是此祭的特點。而贖罪的種類可分無知的罪(四3,13,22,27)及誤犯或疏忽的罪(五1~4)。
         贖罪祭的另一個特點就是罪咎是按犯罪者的身分而有等級之分,此分別亦導致所獻供物的種類及灑血的禮儀有所不同。最高等級的就是受膏的祭司或大祭司(3節),要獻上無殘疾的公牛犢;其次是以色列全會眾(13節),要獻上公牛犢;官長(22節)要獻無殘疾的公山羊;平民(27節)則獻無殘疾的母山羊或母羊,若是貧窮不能獻羊羔的話,就以兩隻班鳩或雛鴿(五7),甚至以細麵代替(五11)。
  〔暫編註解〕“受膏的祭司”指大祭司(見六20,22;八12;二十一10;民三十五25)。此例制訂時,唯一受膏的只有大祭司,他負有指導全民精神生活的責任。大祭司若犯罪,反映在全民身上。損害到百姓與神的關係,也汙損聖所,所以會“使百姓陷在罪裡”。
     做神“君尊祭司”的信徒(彼前二9),必須以公義為衣,不可讓罪管轄必死的身體(詩一三二9;羅六12)。大祭司獻贖罪祭為自己贖罪,使敬拜神的地方得到潔淨,歸耶和華為聖,神可以再住在祂的民中。
     大祭司若發現了誤犯的罪,應獻此贖罪祭;但若誤犯了罪卻不知道,這種罪要到“贖罪日”的大祭中去贖。
     惟一“受膏的祭司”就是大祭司(八12)。他作為百姓的代表,若是犯了罪,百姓便都變成有罪。所獻的代罪祭物必須“沒有殘疾”,象我們惟一沒有犯過罪的大祭司主耶穌一樣。
         「贖罪」:希伯來文一字的字根有「潔淨」的意思。犯罪不單得罪神,更玷污了敬拜的地方;贖罪祭的重點不只贖罪,也潔淨崇拜的地方,以致神可降臨住在其間,恢復與人的交通。因此,灑血的禮儀乃是此祭的特點。而贖罪的種類可分無知的罪(4:3, 13, 22, 27)及誤犯或疏忽的罪(5:1-4)。
         受膏的祭司。所有的祭司都是受膏的,但只有大祭司是在頭上受膏的;所以稱他為“受膏的祭司”(見出29:7-9;利8:12,13),以示區別。他被稱為“在弟兄中作大祭司,頭上倒了膏油”的(利21:10),簡稱“祭司”,摩西的書中只有四次稱為“大祭司”(見利21:10;民35:25,28)。
         使百姓陷在罪裡。大祭司代表百姓(見利16:15,16;亞3:1-4)。同樣,先知總是把百姓的罪說成是自己的罪。雖然他們作為神的使者斥責百姓的罪過,但他們向神禱告時,總把自己當作犯受斥責之罪的百姓中的一員來親近祂。他們常常說:“我們犯了罪”,而不只是“他們犯了罪”;“我們得罪了耶和華”;“我們得罪了神”;“我們犯了罪,作了惡”(尼1:6;賽64:5,7;耶3:25;8:14;14:7;但9:5,8,11,15)。
         沒有殘疾的公牛犢。公牛的母牛都可以用於贖罪祭,但必須是“沒有殘疾的”。大祭司為自己的罪所獻的是一隻公牛犢,和為全會眾的罪所獻的一樣(利4:14)。
         3, 13, 22, 27 供物的種類:贖罪祭的另一個特點就是罪咎是按犯罪者的身分而有等級之分,此分別亦導致所獻供物的種類及灑血的禮儀有所不同。最高等級的就是受膏的祭司或大祭司(3) , 要獻上無殘疾的公牛犢;其次是以色列全會眾(13),要獻上公牛犢;官長(22)要獻無殘疾的公山羊;平民(27)則獻無殘疾的母山羊或母羊,若是貧窮不能獻羊羔的話,就以兩隻班鳩或雛鴿(5:7),甚至以細麵代替(5:11)。

【利四4】「他要牽公牛到會幕門口,在耶和華面前按手在牛的頭上,把牛宰於耶和華面前。」
  〔呂振中譯〕「他要把公牛牽到會棚的出入處,在永恆主面前、按手在公牛頭上,在永恆主面前把公牛宰了。」
  〔暫編註解〕“按手在牛的頭上”,參一4注。祭牲替代獻祭者受刑,象徵代贖。贖罪的原則是:1.替代(牽牛到會幕門口);2.認同(按手在牛的頭上);3.以死代贖(把牛宰於耶和華面前)。
     除了鳥類以外,所有的祭牲都要按手。按手在頭上不僅意味著把祭牲獻給神;而且當獻祭者重重地按手在祭牲的頭上時,他就與它融為一體,它成了他的替身(見利1:4注釋)。
         隨著按手在祭牲頭上的,是承認導致獻祭的罪(利5:5)。這條原則適用於一切為罪所獻的祭物。所以按手在祭牲頭上是很重要的,因為罪人借著承認自己的罪並靠在祭牲身上,宣佈他相信那提供替身承擔他罪罰的神。獻祭不是懲罰。懲罰是祭牲所受的死。
     4-12, 14-21, 22-26, 28-35 禮儀:1 大祭司。他是全百姓的代表,若他犯罪則全體百姓受牽連(3);同時,由於他所管理的職事,需要他經常出入聖所,他的罪因此亦玷污了聖所,潔淨的禮儀必須在聖所施行。祭司應該把血帶入聖所,將血彈在幔子上,以及抹在香壇的四角上,最後倒在燔祭壇的腳旁(6-7)。2 當全會眾犯罪時,也要施行同樣的禮儀 (13-21) , 因以色列人應是一個「祭司的國度」(出19:6), 故全體所犯的罪與大祭司的罪相等;在此情形下,百姓的長老便代表他們,按手在祭牲的頭上。3 一個官長或平民犯了罪,祭牲的血無須帶入聖所,只要抹在燔祭壇的角上,並倒在燔祭壇的腳旁邊。獻贖罪祭時,祭牲的脂油必要燒在壇上,正如平安祭中所作的一樣(26, 31; 參3:3-5)。至於剩餘的祭牲,也有兩種處理的原則;凡贖罪祭中把祭牲的血帶入聖所的(大祭司和全會眾獻的贖罪祭),其餘的肉都不可吃,要用火焚燒(12, 21) ; 然而,其他的贖罪祭(為官長或平民所獻),所有的肉都成為祭司的分。(參6:25-30; 來13:10-13)

【利四5】「受膏的祭司要取些公牛的血帶到會幕,」
  〔呂振中譯〕「受膏的祭司要取些公牛的血,帶到會棚;」
  〔暫編註解〕關於“血”,可參三17注。贖罪祭有兩種。第一種比較重要,血要彈在聖所的幔子上,並且抹在會幕內香壇的四角。祭物一點也不可以吃,脂油、腰子、蓋髒的脂油都要燒在壇上,其餘的要在營外燒掉。第二種是為民間的領袖和百姓的。血只抹在祭壇的四角,其餘的血倒在燔祭壇的壇腳上,脂油等照樣燒在壇上,其餘的祭牲可以留給祭司和家中男子在聖所中當食物吃(六29~30)。
     百姓可用母山羊或綿羔羊獻贖罪祭(28,32節),但若為窮人,可用斑鳩或雛鴿(五7~8)或兩公升麵粉(11節)。

【利四6】「把指頭蘸於血中,在耶和華面前對著聖所的幔子彈血七次,」
  〔呂振中譯〕「祭司要把指頭蘸在血裏,在永恆主面前、對着聖所的帷帳彈點兒血七次。」
  〔暫編註解〕“指頭”為右手食指(十四16)。彈血七次,因“七”為完整的數目。幔子為隔開聖所與至聖所的布幔(出二十六33)。
     由於沒有比大祭司級別更高的人來為他供職,他只好自己處置血。在上面的祭禮中,血是灑在院子裡的燔祭壇上或抹在壇的角上。但當受膏的祭司犯罪時,血要帶進聖所中。這無疑是因為他的罪被認為比任何其他人的罪更加嚴重,而且更受神所關注。祭司把指頭蘸在血中並在幔子前,也就是“在耶和華面前”彈血七次。他還要把一些血抹在香壇的角上。這香壇也是被稱為在“耶和華面前”的(第7節)。
         值得注意的是,祭司沒有把血彈在幔子上,而是對著幔子彈。還要注意他只用一個指頭彈血。況且這種彈血只在受膏的祭司或全會眾犯罪時才施行。聖經沒有記錄大祭司有多少次犯罪和帶公牛犢來獻祭,但這可能是不常發生的。我們也不知道全會眾有多少次犯罪而獻公牛犢,但我們估計這也不常發生的。百姓個人顯然經常犯罪。但很少有這裡所討論的全國性犯罪的記錄。唯一一次確切的記載就是他們圍著金牛犢犯罪和跳舞。當然後來還有其他全國性背道的情況。但只有他們悔改時才獻祭,所以獻這種祭並不太多。
         彈血與幔子後面的律法有關。但是血沒有達到律法那裡,因為當中隔著幔子。在每日的崇事中,罪人面對律法的時候還沒有到。這要留到贖罪日。贖罪日預表以色列人審判的日子(見來10:19,20注釋)。
     6~7 為大祭司或會眾所獻的供物是一隻公牛(6,14節),牠的血要七次彈在分隔聖所與至聖所的幔子上(6,17節),塗在香壇的四角上(7,18節),餘下的要倒在燔祭壇的腳那裏(7,18節)。

【利四7】「又要把些血抹在會幕內、耶和華面前香壇的四角上,再把公牛所有的血倒在會幕門口、燔祭壇的腳那裡。」
  〔呂振中譯〕「祭司要把點兒血抹在會棚內永恆主面前香壇的四角上,又把公牛所有的血都倒在會棚的出入處燔祭壇腳那裏。」
  〔暫編註解〕除了對著幔子彈血以外,祭司還把一些血抹在香壇的四角上。他逐一觸摸每一個角,用他的指頭留下血跡,表明罪已犯下,但祭已獻上。他抹在四角的血來自一隻擔罪的祭牲,因此是擔罪之血。所以需要“一年一次,要在壇的角上行贖罪之禮”(出30:10)。未用掉的血要倒在燔祭壇的腳那裡。

【利四8】「要把贖罪祭公牛所有的脂油,乃是蓋髒的脂油和髒上所有的脂油,」
  〔呂振中譯〕「他要把解罪祭的公牛一切脂肪都取來;就是把蓋臟腑上的脂肪和臟腑上的一切脂肪、」
  〔暫編註解〕見利3:3,5注釋。這裡沒有說是“獻與耶和華為馨香的”。但允許放在壇上表明是神所悅納的。

【利四9】「並兩個腰子和腰子上的脂油,就是靠腰兩旁的脂油,與肝上的網子和腰子,一概取下,」
  〔呂振中譯〕「兩個腰子、和腰子上的脂肪、靠近腰兩旁的脂肪、和肝上的附屬物、連腰子、都取下來,」

【利四10】「與平安祭公牛上所取的一樣;祭司要把這些燒在燔祭的壇上。」
  〔呂振中譯〕「(正如從平安祭的牛取起來一樣);祭司要把這些祭品燻在燔祭壇上。」

【利四11】「公牛的皮和所有的肉,並頭、腿、髒、腑、糞,」
  〔呂振中譯〕「至於公牛的皮和所有的肉、連頭帶腿、以及臟腑和糞:」
  〔暫編註解〕11~12 公牛的其餘部分(除了含脂肪的部分)都要燒在營外的廢物堆,預表基督在耶路撒冷以外受苦(來一三10~13)。

【利四12】「就是全公牛,要搬到營外潔淨之地、倒灰之所,用火燒在柴上。」
  〔呂振中譯〕「就是整隻公牛,卻要搬出營外、潔淨的地方、倒灰的所在、在柴上用火燒牠:總要在倒灰的地方燒。」
  〔暫編註解〕公牛的血和脂油依例處理後,餘下的皮、肉和內臟都要移到營外“潔淨之地”,也就是倒灰的地方,可能是燔祭壇東邊那塊處理廢物和灰燼的所在。贖罪祭的目的是洗去大祭司因誤犯了罪對聖所造成的污穢,大過贖他自己的罪,所以不可把祭牲燒在壇上,而應燒在營外。《希伯來書》十三11~13提到此條例,把主耶穌和贖罪祭的犧牲相比,祂的血為罪獻在聖所中,又在“營外”(耶路撒冷城外是髑髏地)受死,使人類可得拯救。
     牛象徵地擔當了罪,必須全牛燒毀,不可留在倒灰的地方。
     整頭公牛犢要帶到營外,在一個潔淨的地方燒掉,不只是為了處理它,也不是因為它被認為是不潔的,因為它已明確地稱為“是至聖的”(利6:25)。《希伯來書》賦予營外燒祭牲的做法以屬靈的解釋。保羅說:“耶穌……也就在城門外受苦。這樣,我們也當出到營外,就了他去,忍受祂所受的淩辱”(來13:12,13)。公牛在營外焚燒,預表基督在耶路撒冷城外被釘,“用自己的血叫百姓成聖”(來13:12)。有人進一步理解這是指祂不但是為猶太人而死,也是為全世界的人而死的。身體雖然被認為是至聖的,但沒有用作祭物。它沒有在壇上燒,所以它本身不具備救贖的價值。贖罪中有價值的不是身體,因為“血裡有生命,所以能贖罪”(利17:11)。

【利四13】「“以色列全會眾若行了耶和華所吩咐不可行的什麼事,誤犯了罪,是隱而未現、會眾看不出來的,」
  〔呂振中譯〕「『若是以色列全會眾在永恆主所吩咐不可行的事作錯了事、去行其一件,以致有了罪責,而那件事又是隱藏着而大眾的眼看不出來的;」
  〔暫編註解〕全會眾。個人可能經常犯罪並獻上必要的供物。但以色列民族作為一個整體,“誤犯了罪”的情況卻是很少的(見第2,6節注釋)。
         不可行的什麼事。包括所有的罪,不論大小,但主要是指所謂的小罪。這裡所說的不是明顯的違法,而是一般“所吩咐不可行的什麼事”。這些事都會引發犯罪,所以必須把贖罪祭帶到聖所門口。
         13~21本節至21節講全會眾為誤犯之罪獻贖罪祭的條例,辦法與大祭司的相同。全民可因大祭司的不當行為或不當教訓而犯罪,贖罪之法便與大祭司相若,不過由會中的長老按手在牛的頭上,代表會眾在神面前認罪。
     13~21 公牛犢也可用作贖罪祭,為全會眾贖罪。

【利四14】「會眾一知道所犯的罪就要獻一隻公牛犢為贖罪祭,牽到會幕前。」
  〔呂振中譯〕「他們所犯的罪一被知道了,大眾就要供獻一隻牛、是小公牛、為解罪祭,把這隻牛牽到會棚前;」
  〔文意註解〕「會眾一知道所犯的罪」可見是無心之失,犯時不知,事後才發覺。
  〔暫編註解〕這是以誤犯為前提的(見第2節注釋)。在這種情況下,“全會眾”要帶來與大祭司犯罪所獻相同的祭物。公牛犢的會眾所提供的,因為所有的人都算有罪。由各支派中選出的長老把公牛犢帶到獻祭的地方,按手在牛頭上,殺了它。這裡沒有提認罪。但按手就意味著認罪。若不認罪,所獻的祭就是無效的,因為罪還沒有從罪人轉到祭物身上。此外神所悅納的不是認罪的形式,而是認罪的內容。

【利四15】「會中的長老就要在耶和華面前按手在牛的頭上,將牛在耶和華面前宰了。」
  〔呂振中譯〕「會眾的長老要在永恆主面前按手在公牛頭上,在永恆主面前把公牛宰了。」

【利四16】「受膏的祭司要取些公牛的血帶到會幕,」
  〔呂振中譯〕「受膏的祭司要將公牛的一點兒血帶到會棚;」

【利四17】「把指頭蘸於血中,在耶和華面前對著幔子彈血七次,」
  〔呂振中譯〕「祭司要用指頭蘸點兒血,在永恆主面前、對着帷帳彈七次。」
  〔暫編註解〕血的施用與祭司犯罪時一樣(見第7節)。祭司用一個指頭施血,因此只用公牛犢一小部分的血。

【利四18】「又要把些血抹在會幕內、耶和華面前壇的四角上,再把所有的血倒在會幕門口、燔祭壇的腳那裡。」
  〔呂振中譯〕「他要把一點血抹在會棚內永恆主面前香壇的四角上,又把所有的血都倒在會棚出入處燔祭壇腳那裏。」

【利四19】「把牛所有的脂油都取下,燒在壇上;」
  〔呂振中譯〕「把公牛所有的脂肪取起來,燻在祭壇上。」
  〔暫編註解〕施血儀式結束以後,祭司將取下公牛犢所有的脂油,與大祭司犯罪時所採取的步驟相同(見第6-8節)。

【利四20】「收拾這牛,與那贖罪祭的牛一樣。祭司要為他們贖罪,他們必蒙赦免。」
  〔呂振中譯〕「對這公牛他是要這樣行的:他對個人解罪祭的公牛怎樣行,對這公牛也要怎樣行:祭司要為眾民行除罪禮,眾民就蒙赦免。」
  〔暫編註解〕全民獻祭贖罪,他們的罪可得到赦免。
     在受膏的祭司或大祭司的情況中,沒有提贖罪或赦罪。他認罪後,無疑和他人一樣會得到了赦免。但他是自己主持獻祭儀式的,看起來就像一個人能為自己贖罪似的,所以就省去了這樣的話。但這裡所涉及的是百姓,故祭司要“為他們贖罪,他們必蒙赦免”。把公牛犢帶到營外潔淨之處焚燒的儀式與受膏的祭司犯罪時一樣。

【利四21】「他要把牛搬到營外燒了,象燒頭一個牛一樣;這是會眾的贖罪祭。」
  〔呂振中譯〕「他要把公牛搬出營外去燒,像燒頭一隻公牛一樣:這是大眾的解罪祭。」

【利四22】「“官長若行了耶和華他神所吩咐不可行的什麼事,誤犯了罪,」
  〔呂振中譯〕「『若是首長在永恆主他神所吩咐不可行的事上犯了罪、去行其一件、是作錯了事、以致有了罪責的;」
  〔暫編註解〕“官長”指支派的首領或分支的首領,包括民事和宗教的領袖(創17:20;民2:3;民3:24,32;代下1:2)。官長可能不知道自己所犯的罪。一個官長對律法的認識比不上受膏的祭司或大祭司;所以他們要獻的祭物,價值低於大祭司所獻的。
         22~26本節至26節講官長獻贖罪祭的條例。官長似指民間領袖,地位次於大祭司,高過百姓甚至長老。官長獻的祭物為沒有殘疾的公山羊(23節),血抹在壇的四角。處理脂油的方法與平安祭同(26節)。
     22~26 官長若犯了罪,他就要獻上一隻公山羊;山羊的血要塗在燔祭壇的四角上和倒在壇腳那裏,而不象其它情況那樣帶進會幕裏。

【利四23】「所犯的罪自己知道了,就要牽一隻沒有殘疾的公山羊為供物,」
  〔呂振中譯〕「他所犯的罪若讓他知道了,那麼他就要牽一隻完全沒有殘疾的多毛公山羊做他的供物,」
  〔文意註解〕「公山羊」獻贖罪祭不用公綿羊作祭物(雖然母綿羊是可以用的)。
  〔暫編註解〕公山羊在價值上低於公牛,反映獻祭者地位與財力都較大祭司和全民為差,卻高過普通的百姓。後者獻祭只須用母山羊或綿羊。關於獻祭的祭物因社會地位而異,看一14;二1,四2注。

【利四24】「按手在羊的頭上,宰於耶和華面前、宰燔祭牲的地方;這是贖罪祭。」
  〔呂振中譯〕「按手在那山羊的頭上,在永恆主面前宰燔祭牲的地方宰牠:這是解罪祭。」
  〔文意註解〕「耶和華面前」即祭壇北面。
  〔暫編註解〕這與獻其他祭物的方式和意義相同。罪人按手在祭牲頭上,與它融為一體,藉著認罪將自己的罪轉移給祭牲,讓它作為他的替身獻上。

【利四25】「祭司要用指頭蘸些贖罪祭牲的血,抹在燔祭壇的四角上,把血倒在燔祭壇的腳那裡。」
  〔呂振中譯〕「祭司要用指頭取解罪祭牲的一點兒血、抹在燔祭壇的四角上,把祭牲的血倒在燔祭壇腳那裏。」
  〔暫編註解〕施用山羊的血與施用公牛犢的不同。祭司不把血帶進聖所,而是把血接在一個器皿裡,帶到燔祭壇前,用指頭把血抹在壇的四角上。

【利四26】「所有的脂油,祭司都要燒在壇上,正如平安祭的脂油一樣。至於他的罪,祭司要為他贖了,他必蒙赦免。」
  〔呂振中譯〕「一切脂肪祭司都要燻在祭壇上,像燻平安祭的脂肪一樣:他的罪祭司要這樣為他行消除禮,他就蒙赦免。」
  〔暫編註解〕不論是燔祭(利1:8),平安祭(利3:3),還是贖罪祭(利4:8),能取下的脂油都要焚燒在壇上。這樣,祭司就完成了他為犯罪的官長所做的工作,使他得到寬恕而離去。這裡沒有關於如何處置祭牲身體的指示。據利6:26,肉要歸給祭司,讓他在會幕院子的聖地裡吃掉。

【利四27】「“民中若有人行了耶和華所吩咐不可行的什麼事,誤犯了罪,」
  〔呂振中譯〕「『平民之中若有一個人在永恆主所吩咐不可行的事上誤犯了罪、去行其一件、以致有了罪責,」
  〔暫編註解〕其程式與官長的情況一樣。但普通人所的是母畜而不是公畜。母畜的價值略低於公畜,因此比較容易得到。施血的儀式和脂油的處理與官長犯罪的情形一樣(第23-26節)。
         27~35本節到35節講一般平民獻贖罪祭的條例。母山羊或綿羊羔都是普通百姓獻得起的祭物。28~31節和32~35節所記的完全一樣,屬獻祭的步驟:血抹在燔祭壇的四角,脂油依平安祭的辦法處理。
     27~35 平民可以用較便宜的牲畜——無殘疾的母山羊(28節)或綿羊羔(32節);窮人可用兩隻班鳩或兩隻雛鴿(五7)。在極度貧困的情況下,還可以獻上一小撮細麵(五11)。參看希伯來書九章22節的腳註。

【利四28】「所犯的罪自己知道了,就要為所犯的罪牽一隻沒有殘疾的母山羊為供物,」
  〔呂振中譯〕「他所犯的罪若讓他知道了,那麼他就要牽一隻完全沒有殘疾的多毛母山羊、為了他所犯的罪做他的供物。」

【利四29】「按手在贖罪祭牲的頭上,在那宰燔祭牲的地方宰了。」
  〔呂振中譯〕「他要按手在那解罪祭牲的頭上,在燔祭牲的地方宰那解罪祭牲。」

【利四30】「祭司要用指頭蘸些羊的血,抹在燔祭壇的四角上,所有的血都要倒在壇的腳那裡,」
  〔呂振中譯〕「祭司要用指頭取祭牲的一點兒血、抹在燔祭壇的四角上,把所有的血都倒在祭壇腳那裏。」

【利四31】「又要把羊所有的脂油都取下,正如取平安祭牲的脂油一樣。祭司要在壇上焚燒,在耶和華面前作為馨香的祭,為他贖罪,他必蒙赦免。」
  〔呂振中譯〕「他要把一切的脂肪取下來,正如脂肪從平安祭牲上取下來一樣;祭司要給燻在祭壇上、做怡神之香氣獻與永恆主;祭司要這樣為他行除罪禮,他就蒙赦免。」
  〔暫編註解〕脂油都要焚燒在壇上,所以它一定蒙神所悅納,因為任何不潔之物都不得獻在壇上。

【利四32】「“人若牽一隻綿羊羔為贖罪祭的供物,必要牽一隻沒有殘疾的母羊,」
  〔呂振中譯〕「『人若牽一隻綿羊羔為供物做解罪祭,他就要牽一隻母的完全沒有殘疾的;」
  〔暫編註解〕一隻綿羊羔為贖罪祭。羊羔比山羊便宜。窮人可以獻上一隻羊羔。因此羊羔被視為窮人的祭物。值得注意的是基督一再被稱為“神的羔羊”。祂是窮人的祭物。儀式的各方面要求都與獻山羊一樣。
         關於所指定供物價值等級的規定,反映了神的公義和慈愛。應獻祭物的價值首先是由罪人責任的大小來決定的,其次還要依據他提祭供物的能力。

【利四33】「按手在贖罪祭牲的頭上,在那宰燔祭牲的地方宰了作贖罪祭。」
  〔呂振中譯〕「他要按手在那解罪祭牲的頭上,在宰燔祭牲的地方宰牠、作為解罪祭。」

【利四34】「祭司要用指頭蘸些贖罪祭牲的血,抹在燔祭壇的四角上,所有的血都要倒在壇的腳那裡,」
  〔呂振中譯〕「祭司要用指頭取解罪祭牲的一點兒血、抹在燔祭壇的四角上,把所有的血都倒在祭壇腳那裏,」

【利四35】「又要把所有的脂油都取下,正如取平安祭羊羔的脂油一樣。祭司要按獻給耶和華火祭的條例,燒在壇上。至於所犯的罪,祭司要為他贖了,他必蒙赦免。” 」
  〔呂振中譯〕「他要把一切脂肪取下來,正如平安祭牲綿羔羊的脂肪被取下來一樣;祭司要把這些物品燻在祭壇上、在獻與永恆主的火祭之上:關於那人所犯的罪、祭司要這樣為他行消除禮,他就蒙赦免。」

暫編註解來源:
《啟導本聖經註釋》․《雷氏研讀本》․《串珠聖經註釋》․張策《利未記文字釋經證道》․《SDA聖經註釋》․

※以上內容摘錄自『查經資料大全』,更多相關內容,請上 http://www.ccbiblestudy.org/index-T.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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