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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埃及記】第二十三章 [複製鏈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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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6-3-2 10:35:51 |只看該作者 |倒序瀏覽
內容綱要

【出埃及記(二十三1~33)】
   一、公民的美善(二十三1~13)
         1、公義
         2、公平
         3、仁愛
   二、聽從神的話(二十三20~33)
——《新舊約輔讀》


逐節詳解

【出二十三1】「“不可隨夥布散謠言;不可與惡人聯手妄作見證。」
  〔呂振中譯〕「『不可散佈虛謊的傳聞,也不可跟惡人聯手去作強暖暴事的見證。」
  〔暫編註解〕「不可隨夥布散謠言」:可指散佈謠言毀壞他人名譽,藉此妨礙司法公正。見證人也不可與惡人結党,或屈服在群眾壓力之下作假證供。無論是窮人,或是有勢力之人(利19:15), 他都不可偏袒。
         不可隨夥佈散謠言,不可其惡人連手妄作見證 這語句似乎是用誡命的形式,卻不是誡命,乃是勸告。這整段經文(1~9節),都是勸告與主神立約的百姓,不管是自己在城門口審判人,或在其中作見證,或在審判的事前、事後,都必須正直、公義。這第一節的話,差不多可說是整段的總綱,就是對任何案件,不人云亦云的佈散謠言,乃要自己去思想研究推敲並在神面前以無虧的良心去作決定,更不可與惡人連手來袒護有罪的人。
         1~3 證人在法庭的責任
         1~9本節到9節屬於執行法律的規例,以確保司法公平,保障窮人與弱者不受富人與有力者欺壓。對象不是審判官,而是對要求出庭作證或判理案件的以色列人說的。這些都非法例,只屬訓誡,因未訂明刑罰。
         1~9 在爭訟的事上保持公正

【出二十三2】「不可隨眾行惡;不可在爭訟的事上隨眾偏行,作見證屈枉正直;」
  〔呂振中譯〕「不可隨眾行壞事;不可在爭訟的事上隨眾偏行,作證屈枉正直;」
  〔暫編註解〕不可隨眾行惡 這是2~3節的小標題,但也可適用在任何的情況。2~3節是講爭訟的事。在這事上,我們很易道聽途說,人云亦云的去議論、審斷、判決一些我們還未深入調查、分析、探究、追問、複查、求證的事實。如果是這樣,就對當事人不公,就是一種隨眾行惡的行為。更糟的,是在參與審判或在城門口作見證時,就隨眾偏行,作見證屈枉人了。隨眾的原文可譯成「大多數」。大多數的贊成,議案便得以表決通過。但「大多數」並不一定是「正確途徑」或就代表了「真理」。另一方面,人有同情心,因此在判斷爭訟的事上,這勸告更清楚的指出:也不可在爭訟的事上,偏護窮人。乃要仿效主神的正直公義,對窮人和有勢力的人,都一樣看待(參看利十九15;申十17~18)。

【出二十三3】「也不可在爭訟的事上偏護窮人。」
  〔呂振中譯〕「也不可在爭訟的事上偏護貧寒人。」
  〔暫編註解〕有許多人把“窮人”(wedal)解為“有勢力的人”(gadol),將此句譯為“不可在爭訟的事上偏護有勢力的人”。這種解法不一定正確,因為神不偏待人。做法官的很易偏袒窮人,應象神一樣“不可偏護窮人,也不可看重有勢力的人”(利十九15)。
         偏袒“窮人”是不公正的做法。
         聖經中有那麼照顧窮人的條例,這樣說似乎有點奇怪。但這只是對公正的維護。富人和窮人要一視同仁。袒護任何一方都是歪曲正直(利19:15)。

【出二十三4】「“若遇見你仇敵的牛或驢失迷了路,總要牽回來交給他。」
  〔呂振中譯〕「若遇見你仇敵的牛或驢走迷了路,你總要牽回來給他。」
  〔暫編註解〕若遇見你仇敵的牛,或驢,失迷了路 維護正義的人,要有神的心腸:降雨給義人,也給不義的人;不單愛你所愛的,也愛你的仇敵。因此亦要保護你仇敵的權益。遇見你仇敵的牛,或驢,失迷了路,把牠牽回來交給他,是一個最基本和實際表達維護正義的表現。同樣,看見恨你人的驢壓臥在重馱之下,你去和驢主一同抬開重馱,也是一個最基本的做人的道理。
     遵守這樣勸告的人,不但維護了正義,也化敵為友,使世界都祥和得多起來。
         4~5百姓當用慈愛與良知去對待敵人,就是他們在法庭上的對頭。

【出二十三5】「若看見恨你人的驢壓臥在重馱之下,不可走開,務要和驢主一同抬開重馱。」
  〔呂振中譯〕「若看見恨你的人的驢伏在重馱之下,你休要放棄它;總要和驢主一同幫助它。」
  〔暫編註解〕不要冷眼旁觀仇人臥在重馱之下的驢,而要幫助他的牲畜重新站起來繼續行走。這種善舉的共同參與將使兩個人友好地接觸,而有可能重歸於好。

【出二十三6】「“不可在窮人爭訟的事上屈枉正直。」
  〔呂振中譯〕「不可在你的窮人的爭訟上屈枉正直。」
  〔暫編註解〕不可在窮人爭訟的事上屈枉正直 前面第3節叫人不可偏護窮人,這節是掉轉來,叫人不可屈枉窮人(見現代中文譯本的繙譯法)。有些學者認第1~3節是對陪審員的說話,而6~9節的話是對法官或城門口審判的長老說的。陪審員很容易憐貧;審判官卻容易看富貴人的情面和「錢面」,而屈枉了窮人。
         6~8主要是針對司法的官員;他們不應袒護窮人,不應受賄賂,判決不要受群眾左右。

【出二十三7】「當遠離虛假的事。不可殺無辜和有義的人,因我必不以惡人為義。」
  〔呂振中譯〕「要遠離虛假的事;不可殺無辜和正義的人,因為我必不以惡人為無罪(原文:義)。」
  〔暫編註解〕不可殺無辜和有義的人 這是執法人另一個須緊記的勸告,且也是今天有許多國家廢除死刑的原因。死囚之所以不馬上執行,也是為避免此種不正義的可能。惟有野蠻和獨裁的國家,才多執行就地處決,甚至不作審判或敷衍場面的審判。
     支持對“無辜和有義的人”的誣告可能造成他的死亡,從而招惹那“不以惡人為義”之主的復仇。

【出二十三8】「不可受賄賂;因為賄賂能叫明眼人變瞎了,又能顛倒義人的話。」
  〔呂振中譯〕「不可受賄賂,因為賄賂能使明眼人變瞎,又能顛倒義人的案件。」
  〔暫編註解〕不可受賄賂 這是另一個對執法人非常重要的勸告。因為賄賂能叫明眼人變瞎了,又能顛倒義人的話(參看申十六19;撒上八3)。
     接受訴訟中一方當事人的賄賂並作出不公的判決,一直是東方法官中最常見和最應受譴責的罪行之一。賄賂使司法制度的存在失去了意義,使司法的天平朝錯誤的方向傾斜。所以該罪行通常處以死刑。摩西的律法雖然沒有規定這種罪行的處罰(申16:18-20),但約瑟弗斯說猶太人會處死這種罪犯(《駁亞皮昂》ii.28)。然而不管是什麼處罰,它一定是被忽視了(撒上8:3;詩26:10;箴17:23;賽1:23;彌3:9-11)。

【出二十三9】「“不可欺壓寄居的;因為你們在埃及地作過寄居的,知道寄居的心。”」
  〔呂振中譯〕「不可壓迫寄居的,因為你們在埃及地做過寄居的,你們知道寄居者的心理。」
  〔暫編註解〕不可欺壓寄居的 請參看廿二21的註釋。
     這裡重申了出22:21的吩咐,可能用於法庭。“心”指思想感情。換一句話說,應該同情“寄居的”人。

【出二十三10】「“六年你要耕種田地,收藏土產,」
  〔呂振中譯〕「六年你要種地,收集它的出產;」
  〔暫編註解〕六年你要耕種田地……只是第七年,要叫地歇息 這是在進入迦南地後要實施的安息年律例。這律例類似買以色列人作奴僕在第七年要讓他自由出去一樣(廿一1~6),在第七年要讓地歇息。但在其後說明不耕種理由時,似乎並不凓重在地的不耕不種,而是「地主」的不耕不種。因為地仍有出產,可讓民中的窮人有喫的,他們所剩下的,野獸可以喫。在利廿五1~7則指明是給其「僕人、婢女、雇工人,並寄居的外人當食物……」。
         10~11 神應許祂的子民說,他們第六年的收成會足夠食用到第八年(參看利二五20~23)。
         10~13本節至13節為二十8~11和《申命記》五12~15所立原則的延伸。關於“六年耕種,第七年歇息”的規例,可參《利未記》二十五1~7,20~22。這都是以人道為出發點的律例。有人說此例目的在恢復地力,但從《利未記》二十五4看,是讓土地也象人一樣有安息之時。地在安息年所出的可給窮人作食物。
         10~13 安息年及安息日之例:安息年的設立是要讓窮人和野獸有食物吃,神也以此考驗百姓對 按時供應的信心。

【出二十三11】「只是第七年要叫地歇息,不耕不種,使你民中的窮人有吃的;他們所剩下的,野獸可以吃。你的葡萄園和橄欖園也要照樣辦理。」
  〔呂振中譯〕「第七年你卻要讓地歇息,放它自生,好使你民間的窮人有吃的;他們余剩的、田野的走獸可以吃。你的葡萄園橄欖園、你也要這樣辦理。」
  〔暫編註解〕你的葡萄園和橄欖園,也要照樣辨理 這是指第七年地主不去施肥修剪,當然也不去收摘果實,而讓窮人或僕婢雇工和寄居者享用。
     讀者也許會懷疑兩個問題:不耕不種的那年,地主喫甚麼?這法例是否真的執行了?頭一個問題,利廿五20~22給了答案,是神神奇的使第六年的出產有三倍,而不是六年耕種中的積存。第二個問題,則從利廿六34~35可以看出,他們之所以會被擄到外邦,使地荒涼,是因為他們未守安息年之例的緣故。所以在被擄回國之後,便強制執行此例(見尼十31)。
     雖然其他國家也有定期或不定期的休耕,但只有以色列人遵守整年的休耕。其他國家可能以此來指責他們懶惰。當時是原始的農業,人們還不知道莊稼的輪作,也沒有使用人造的肥料,所以這種辦法不會造成經濟的損失。但收成的欲望使這項規定難以實施。以色列人“七十年”的被擄就是要彌補足遵守安息年方面的虧欠(代下36:17-21)。

【出二十三12】「“六日你要做工,第七日要安息,使牛、驢可以歇息,並使你婢女的兒子和寄居的都可以舒暢。」
  〔呂振中譯〕「六日要作你的工;第七日要休息,好使你的牛和驢得以歇息,你使女的兒子和寄居的也得以舒暢舒暢。」
  〔暫編註解〕律法規定在耶和華的聖日,不屬以色列民族一分子的奴婢、寄居的,以及作生產工具的牲畜,都受到人道的對待,可以歇息,恢復精神。
         安息日之例是基於第四誡,但這裡所提出的理由是以人道為基礎,讓全以色列,包括家畜或作奴僕的都可歇息。
         你六日要作工,第七日要安息 有關安息日,請參看十六23的註釋。
     這律例說明要守安息日的原因,卻不是誡命中所說的是紀念神創造之工的安息聖日(二十8~11),乃是使牛、驢,可以歇息,並使你婢女的兒子和寄居的,都可以舒暢。這是為人道的原因。撒瑪利亞抄本在「婢女」之前,加有「奴僕和」等字,而成了「並使你奴僕和婢女的兒子……」。

【出二十三13】「“凡我對你們說的話,你們要謹守。別神的名,你不可提,也不可從你口中傳說。”」
  〔呂振中譯〕「凡我對你們說的、你們都要謹守;別的神的名你不可提;也不可從你口中說給人聽。」
  〔暫編註解〕凡我對你們說的話,你們要謹守…… 這節話,按現有的位置,是總括對遵守安息年和安息日的吩咐,或以上所有的吩咐,也可以是包含其後的吩咐。但有些學者則認為是五經編輯者插錯了位置,是應當安排在本章19節之後才對的。因為凡我對你們說的話,明顯是總括前述而說的。且在說了這話之後,又以誡命形式的囑咐:別神的名你不可題,也不可從你口中傳說。

【出二十三14】「“一年三次,你要向我守節。」
  〔呂振中譯〕「一年三次、你要過節來拜我。」
  〔暫編註解〕一年三次,你要向我守節 這是對以色列男丁所要求要遵守的律例。在申典要求集中在耶路撒冷的聖殿守節(申十六1~17)前,以色列人是到任何就近的神壇(二十24~25)去守節的。這三次所指的,就是後述的三個節期。
         14~17摩西律法中所定以色列人的宗教節期共有七個(利二十三章),以其中三個為代表。“除酵節”和“逾越節”屬同一個節期;“收割節”包括了“初熟節”和“七七節”(又名“五旬節”)在內。“收藏節”也包括了“吹角節”和“住棚節”。後世,這種節期續有增加,例如被擄後的“普珥節”(斯九20~28),和兩約中間時期的“聖殿重光節”等。參《利未記》(參考資料)中的節期表及說明。
         14~17 所有男丁一年三次要到會幕去守節:“除酵節”(參看一二15的腳註);“收割節”,或五旬節(參看利二三15~23的腳註);“收藏節”,或住棚節(參看利二三34~43的腳註)。
         14~19 每年當守的三個節期

【出二十三15】「你要守除酵節,照我所吩咐你的,在亞筆月內所定的日期,吃無酵餅七天。誰也不可空手朝見我,因為你是這月出了埃及。」
  〔呂振中譯〕「除酵之節你務要守,要照我所吩咐你的,吃無酵餅七天,要在亞筆月內的制定節期吃;因為你是在這個月出埃及的。誰也不可空手朝見我。」
  〔暫編註解〕「除酵節」:大概是在四月尾或五月初,是大麥收成的時候。除酵節與逾越節不能分割,二者都紀念出埃及的事實。期間以色列人用初熟的大麥制餅,但不加上酵。
         除酵節 請參看十二15~20的註釋。有關亞筆月則請參閱十三4的註釋。誰也不可空手朝見我,是指到神壇(後期到聖殿)朝聖時,必須攜帶禮物。要注意的是:(一)這裏所指的帶禮物,並不只單指在除酵節要這樣,三個節期皆要帶。(二)這段經文(14~19節),和卅四18~26所記述的,差不多是完全同樣的事。但其主要不同點,是本段經文出於北方農業社會的神典,故主要的與農業有關的節期。而卅四18~26是屬於南方的耶典。南方重牧畜,故此提到頭生的牲畜(見卅四19~20)。

【出二十三16】「又要守收割節,所收的是你田間所種、勞碌得來初熟之物。並在年底收藏,要守收藏節。」
  〔呂振中譯〕「你要守收割之節,獻你勞作的初熟物,就是你在田地裡所播種的。你要守收集之節,就是在快要出年、你從田地裡收集你的農作物的時候。」
  〔暫編註解〕「收割節」:即七七節(出34:22),於逾越節之後七周春末小麥收割時。
         原文無「所收的」字樣,意思應是「所獻的」(參利23:17)。
         「收藏節」:慶祝夏天果子(尤其是葡萄和橄欖)收成,大概是在九月、十月間,後來被稱為住棚節(申16:13)。
         收割節 這本是以色列北部由迦南農耕社會遺留下來的節期,故除五經之外,只在代下八13提過一次。因此是比不上逾越節和住棚節之重要的。南方的耶典(卅四22)和其後的申典(申十六9~22)都稱之為七七節。祭典則稱之為初熟節和五旬節(民廿八26~31;利廿三15~21)。這原本是在大麥收割的季尾和小麥收割的開始的節期(參看本書九31~32的註釋)。在這節期中,他們要將初熟莊稼的一捆,帶給祭司作搖祭(利廿三10~11)。但在主後七十年聖殿被毀後,連搖祭都無法執行,而逐漸由一些拉比改稱為紀念律法在西乃山頒布的節期了。
     收藏節 這本來也是迦南農耕社會的節期的傳統,以色列人卻把它改為與出埃及時在曠野住帳棚拉上關係,而在後改稱為住棚節(申十六13~15)。所不同的,是早期乃在各神壇守此節,而申典則集中在耶路撒冷的聖殿。以色列人被擄前,這節期是在年底秋收之後,在現今陽曆九月間月圓之夜開始慶祝的。其後因約雅敬王年間改行陰曆的緣故(請參看拙著《舊約概論》有關「曆法」的部分),而改在七月十五日(即現今陽曆十月間月圓的時候之猶太人的新年)舉行,並且把原有的七日改成了八日的節期(見利廿三33~43;民廿九12~39)。回國後期,因凓啟示文學作品的鼓吹,認為彌賽亞來臨時,列國的人都要到耶路撒冷守節(參看亞十四16及其下),便逐漸蓋過逾越節的聲勢,而成了現今猶太人最大節期了。

【出二十三17】「一切的男丁要一年三次朝見主耶和華。」
  〔呂振中譯〕「一年三次、你所有的男丁都要朝見主永恆主。」
  〔暫編註解〕巴勒斯坦是一個不到233公里長、120公里寬的小國家,參加這些節期不會很困難。另外這種喜慶的場合對百姓很有吸引力,因為它們是傳播信息的重要途徑,為親戚朋友的相見提供了幾乎是唯一的機會。以色列人高興地期盼著這些節期的到來。它們能發揮一種凝聚力,因此成為民族生活中的一個重要部分,在認識和服侍神方面把百姓聯合在一起。雖然是要求“一切的男丁”守節,但家庭的其他成員如果願意也可以參加(撒上1:1-23;路2:41-45)。

【出二十三18】「“不可將我祭牲的血和有酵的餅一同獻上;也不可將我節上祭牲的脂油留到早晨。」
  〔呂振中譯〕「你不可將我的祭牲的血跟有酵的餅一同祭獻;也不可留我的節期上祭牲的脂肪過夜到早晨。」
  〔暫編註解〕不可將我祭牲的血,和有酵的餅一同獻上 這明顯和南方原來遊牧生活的傳統有關聯,因為直至今日,沙漠中遊牧生活的人還是喫無酵餅。這律例早期在北國似乎並沒有遵行(參看摩四5),雖然這節經文是北國的文獻(南國的耶典亦與此有相同記述,見卅四25)。酵是被喻為罪惡或惡毒的根源的(參看林前五7~8及本書十二15的註釋)。
     也不可將我節上祭牲的脂油留到早晨 這是指一般節期或任何節期獻祭時,其脂油(參看利一8,三3~5)都不能留到第二天早晨。北方的農耕居民,可能因在示劍結盟(書廿四章)加入支派同盟,對出埃及守逾越節的事關心不大,所以不像南方耶典在卅四25所記的一樣,去凓重「逾越節的祭物」。
         18~19 酵是腐敗和邪惡的象徵(比較太一六6)。“用山羊羔母的奶煮山羊羔”是迦南地常見的儀式,當中包含一些魔法和咒語。
         18~19 百姓守節獻祭時要注意的事

【出二十三19】「“地裡首先初熟之物要送到耶和華你神的殿。“不可用山羊羔母的奶煮山羊羔。”」
  〔呂振中譯〕「要把你地裡上好的初熟物送到永恆主你的神的殿。『不可用山羊羔母的奶子去煮山羊羔。」
  〔暫編註解〕這是迦南人獻祭的方法,以色列人不可仿行。
         「初熟之物」:如頭生的兒子或牲畜,是屬於神的。
         「用山羊羔母的奶煮山羊羔」:是迦南人的祭祀習俗,目的是求他們生殖之神使田地肥沃;神在此禁止以色列人仿效迦南人的風俗。
         初熟之物要送到耶和華你神的殿 這是和廿二29有關連的律例。但神典的作者卻在不自覺中,把時間混亂了。因為頒這律例時是築壇的(二十24~25),這裏卻把它說成在所羅門建殿以後的事。原因是神典作者搜集口傳和寫成的基礎資料時,是在主前第九世紀,並在主前八百年前後才寫成,而這時已有耶和華神的殿了的緣故。
     不可用山羊羔母的奶煮山羊羔 不明歷史背景的釋經者,常常把這律例解成為人道主義。這含意是有的。但更要緊的,卻是為宗教的原因。今日在中東一帶的遊牧民族,還很喜歡將山羊奶煮山羊羔來款客,認為是一道佳餚。原因是古時有些遊牧民族,把這食品作祭神之物──他們所祭的神,當然不是主神。故此,為免與這些遊牧民族的宗教拉上關聯,以褻瀆主神,便有這律例的規定。

【出二十三20】「“看哪,我差遣使者在你前面,在路上保護你,領你到我所預備的地方去。」
  〔呂振中譯〕「看哪,我差遣一個使者在你前面,在路上保護你,領你到我所豫備的地方去。」
  〔暫編註解〕“使者”。很可能是耶和華的使者,即耶和華自己,雖然有摩西和後來的約書亞作祂的代表領導百姓。參看創世記十六章9節的腳註。
         看哪,我差遣使者在你面前 在整部約書述完後,五經編輯者把這段經文(20~33節)列在此處,作為約書的編後話──跋語。這篇跋文包含五項。第一項是講到祂要差遣使者在以色列人的前面,引導他們進入神為他們所預備的地方去,並且在路上保護他們。
         20~22 神將差遣使者去引領他們,這使者是神的全權代表,可以代替神說話,並能赦罪。
         20~33從本節到33節為“約書”的總結。以色列人此時已準備從西奈山出發,去征服迦南地。但真正出發的日期要到《民數記》十11以後。
         20~33這約書以一些無條件的應許,和一些有條件的應許,以及警告的話語作為結束。這段勸告亦涉及選民將得之地的範圍。

【出二十三21】「他是奉我名來的;你們要在他面前謹慎,聽從他的話,不可惹(或作:違背)他,因為他必不赦免你們的過犯。」
  〔呂振中譯〕「你們在他面前要謹慎,聽從他的話,不可悖逆他;他必不赦免你們的過犯;因為他是奉我的名的。」
  〔暫編註解〕他是奉我名來的 這奉主神之名來的使者,其實就是主神自己,或者說,是未成肉身的道。這就是下面之所以能肯定地說你們要在他面前謹慎,聽從他的話,不可違背他,因為他必不赦免你們的過犯的原因。

【出二十三22】「“你若實在聽從他的話,照著我一切所說的去行,我就向你的仇敵作仇敵,向你的敵人作敵人。」
  〔呂振中譯〕「但你若真地聽從他的話,遵行我一切所說的,我就要做你仇敵的仇敵,做擾害你者的敵人。」
  〔暫編註解〕你若實在聽從他的話,照凓我一切所說的去行 這種將他和我交換使用的方式,更證明那使者就是神自己。
     我就要向你的仇敵作仇敵,向你的敵人作敵人 這樣的說法,是和主神對亞伯拉罕所說的「為你祝福的,我必賜福與他,那咒詛你的,我必咒詛他」(創十二3)一樣,就更證明這使者就是神自己了(參看申廿八1~7;書一1~9)。

【出二十三23】「“我的使者要在你前面行,領你到亞摩利人、赫人、比利洗人、迦南人、希未人、耶布斯人那裡去,我必將他們剪除。」
  〔呂振中譯〕「我的使者必在你前面走,領你到亞摩利人、赫人、比利洗人、迦南人、希未人、耶布斯人那裡去;我必將他們抹掉。」
  〔暫編註解〕亞摩利人、赫人、比利洗人、迦南人、希未人、耶布斯人 請參看三8的註釋。七十士譯本和撒瑪利亞抄本都還加上了革迦撒人,而湊足通常所稱的迦南地七族人。對這七族人,神應許以色列人,在領他們進到迦南地後:我必將他們剪除。
     迦南本土“七國的民”除了革迦撒人以外,這裡都提到了(申7:1;書3:10;24:11)。“將他們剪除”就是消滅他們的民族,而不是指個人,因為個人還是有可能被感化接受以色列人的信仰的(撒下23:39;24:18-25;代下8:7-9)。

【出二十三24】「你不可跪拜他們的神,不可事奉它,也不可效法他們的行為,卻要把神像盡行拆毀,打碎他們的柱像。」
  〔呂振中譯〕「他們的神你不可敬拜,不可事奉,也不可按他們行為的樣子行,卻要把神像盡行翻毀,一概打碎他們的崇拜柱子。」
  〔暫編註解〕迦南人以石柱為像,叫做“柱像”(申七5;十二3;十六22;利二十六1),與以色列人立柱作為與神立約的標記不同(創二十八18;三十一45;三十五14,20;出二十四4;書四20)。以色列的先知和領袖曾痛責迦南人拜柱像的事。
         神勸告百姓當將迦南地的「柱像」盡行毀壞;柱像與迦南人的崇拜有關,代表迦南人的諸神。
         你們不可跪拜他們的神,不可事奉他 這跋文的第二項是警告以色列人在進入迦南地後,不可跪拜和事奉當地人的神,免得違背誡命(二十3~5);乃要事奉耶和華你們的神(二十6)。不但如此,更要在進入迦南地後,把神像盡行拆毀,打碎他們的柱像。
     柱像 是用石豎立作為紀念、標誌或敬拜的。這裏按上下文則可知是迦南地的人,用作敬拜的對象。這對象可能是已去世的祖先或英雄人物,或當地的巴力(即中國人所謂的土地神)。

【出二十三25】「你們要事奉耶和華你們的神,他必賜福與你的糧與你的水,也必從你們中間除去疾病。」
  〔呂振中譯〕「你們要事奉永恆主你們的神,他就要賜福與你的糧食和你的水,也必叫疾病離開你們中間。」
  〔暫編註解〕若他們是這樣的為主熱心,拆毀神像和柱像,並專一的事奉主神,主神使應許賜福糧、水、生產順利和長壽。
     健康的生活方式十分有益於保護人免患身體,思想和心靈方面的疾病。反之,虔敬也會促進身體的鍵康(見《歷代願望》第827頁)。

【出二十三26】「你境內必沒有墜胎的,不生產的。我要使你滿了你年日的數目。」
  〔呂振中譯〕「你境內必沒有掉胎的和不能生育的;我必使你歲數滿足。」
  〔暫編註解〕“墜胎”。即流產。
         「滿了你年日的數目」:意即他們可以活到當活的年歲(即享長壽)。
         這既是健康生活方式的結果,也可能是神恩惠和眷顧特別干預的結果。不會有早產,也暗示不會有夭折。

【出二十三27】「凡你所到的地方,我要使那裡的眾民在你面前驚駭,擾亂,又要使你一切仇敵轉背逃跑。」
  〔呂振中譯〕「我必施展我的威風做你的前驅;凡你所到的地方、我必使那裡的眾民都潰亂;使你一切的仇敵都轉背而逃。」
         形容神以戰士的姿態出現,打敗仇敵。
         我要使那裏的眾民,在你面前驚駭擾亂 這是「聖戰」的術語(參看十四24的註釋)。因此,在神與人的戰爭中,以色列的敵人只有轉背逃跑的份兒了。更要緊的,神可以使用自然界之物,如黃蜂之類的昆蟲(參看申七20;書廿四12),替以色列人趕出敵人。

【出二十三28】「我要打發黃蜂飛在你前面,把希未人、迦南人、赫人攆出去。」
  〔呂振中譯〕「我必打發大黃蜂在你前面,把希未人、迦南人、赫人、都從你們面前趕出去。」
  〔暫編註解〕“黃蜂”一詞可能指真正的黃蜂,也可能指常常侵犯迦南地的埃及軍隊。神借他們來削弱迦南人的軍事力量,讓以色列人較易佔領其地(參賽七18)。
         若指真正黃蜂,耶和華使用此種叮人畜的昆蟲侵犯迦南人,使之席不安枕,有助以色列人進攻。
         “黃蜂”的希伯來文為sirah,在希臘文中有個相等的字oistros,義為牛》,或叫人發瘋之物。因此也可指神在以色列人的敵人中引起惶恐(參申七23)。
         “黃蜂”。可能指真正的黃蜂,也可能指定期侵襲迦南地,在以色列人來到之前削弱其勢力的埃及軍隊。
         有人理解為真正的黃蜂,也有人認為是寓指埃及人,他們在約書亞和士師的時代不斷入侵巴勒斯坦;或者指迦南人的恐懼(書2:9;見書6章補充注釋;見書24:12注釋)。

【出二十三29】「我不在一年之內將他們從你面前攆出去,恐怕地成為荒涼,野地的獸多起來害你。」
  〔呂振中譯〕「我不在一年之內就把他們從你面前趕出去,恐怕這地荒涼,野地的獸多起來來害你。」
  〔暫編註解〕征服迦南為期極長。神驅除當地居民之法,不是一舉盡殲,而是逐步進行。《約書亞記》詳載征服的過程。
         我不在一年之內,將他們從你們面前攆出去 這是主神體恤以色列的軟弱,因為當時他們人數還稀少。這是證實了我們在本書緒論的「利未與出埃及的支派」中,論到十二37的繙譯數字有問題的論點。因為以色列人數不多,若驟然間將迦南地的人攆除,危險的是,地成為荒涼,野地的獸多起來害你。所以,神要漸漸的趕出迦南地七族人,等到以色列的人數加多,才能承受那地為業。這是這跋文的第三項敘述。
     雖然人缺乏耐心,神卻有奇妙恒久的忍耐(彼後3:9)。迦南各民族不會一下子都趕出去,免得:一,土地因沒有足夠的人照料而荒蕪;二,野獸增多為患。當北方的以色列國因十個支派被擄而失去人口時,獅子明顯地增多了,四處襲擊剩下的少數人(王下17:24,25)。法普戰爭以後,法國的許多地區狼群增加。這些民族沒有立刻被趕出去的另一個原因,就是神想要“試驗”以色列人,看他們是否順從祂(士2:21-23)。

【出二十三30】「我要漸漸地將他們從你面前攆出去,等到你的人數加多,承受那地為業。」
  〔呂振中譯〕「我是要漸漸地把他們從你面前趕出去,等到你孳生繁衍、承受那地為產業之時為止。」

【出二十三31】「我要定你的境界,從紅海直到非利士海,又從曠野直到大河。我要將那地的居民交在你手中,你要將他們從你面前攆出去。」
  〔呂振中譯〕「我必定你的境界,從蘆葦海直到非利士海,從曠野直到大河(即:幼發拉底河)。我必將那地的居民交在你手中,使你將他們從你面前趕出去。」
  〔暫編註解〕“紅海”。亞卡巴灣。參看第十三章18節的腳註。“非利士海”。地中海。“大河”。幼發拉底河。
         「紅海」:乃是亞拉巴灣;
         「非利士海」:即地中海;
         「曠野」:是巴勒斯坦東南部的沙漠;
         「大河」:是幼發拉底河。
         我要定你的境界 這是這跋文的第四項敘述,就是以色列的境界。從這境界的述說,使我們可以了解兩件事:(一)這裏提到非利士海,所講的是地中海。這說法,乃是由東邊的紅海,即亞卡巴灣,到西邊的非利士地的海邊為界的含義。以色列人出埃及時,尚沒有非利士地的名稱(請參看十三17的註釋),可見得這段經文的傳統是後期的。(二)由亞卡巴灣到地中海,和南邊的曠野至北邊的大河,即幼發拉底河,乃是大却和所羅門最強盛時代的境界。因此,這整段經文(20~33節)的來源,就不會早於王國統一的時代。
     我要將那地的居民交在你手中 這是以色列人進入迦南地,要逐漸取得地業的另一個證明。神要把那地的居民交在以色列人手中,他們要將那地的居民攆出。約書亞記的後半段的分地,以及士師記敘述各支派自己上去攻打應許之地,就是這話的證據。另一方面,因為這說法和本大段經文的一般用詞,有很多類同申命記派編修的詞句,因此一些學者就認為是申命記派的修訂者,依據神典的傳統,將這整段跋文放入約書之後,作為約書的結束語。

【出二十三32】「不可和他們並他們的神立約。」
  〔呂振中譯〕「不可跟他們和他們的神立約。」
  〔暫編註解〕不可和他們並他們的神立約 這是這篇跋文的第五項,也是最重要的一項。因為這約書既表明以色列人與主神立約,專一的事奉祂,就不可在進入迦南地後,與當地的人和他們所事奉的神立約,免得違約得罪主神,並成為他們致命的陷阱。
     “約書”的結尾和開頭一樣,都是嚴肅地吩咐不可拜偶像(出20:23)。以色列人後來的歷史表明,這種反復的警告是多麼重要,神關注他們避免這種錯誤,又是何等的必要。不幸這種警告沒有發揮作用(王下17:7-18)。由於當時一般的和約都含有雙方神明的認可,以及尊崇這些神明的話語,與外邦人立約就意味著承認他們的神。

【出二十三33】「他們不可住在你的地上,恐怕他們使你得罪我。你若事奉他們的神,這必成為你的網羅。”」
  〔呂振中譯〕「別讓他們住在你的地上,恐怕他們使你犯罪敵擋我;你若事奉他們的神,這就會餌誘你入於網羅。』」
  〔暫編註解〕這個吩咐當然不包括接受以色列人信仰的人,也不包括受奴役的外邦人(見書9:27)。

暫編註解來源:
《啟導本聖經註釋》․《雷氏研讀本》․《串珠聖經註釋》․《中文聖經註釋》․

※以上內容摘錄自『查經資料大全』,更多相關內容,請上 http://www.ccbiblestudy.org/index-T.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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