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埔教會

 找回密碼
 立即註冊
搜索
查看: 430|回復: 0
打印 上一主題 下一主題

【出埃及記】第二十二章 [複製鏈接]

Rank: 9Rank: 9Rank: 9

跳轉到指定樓層
樓主
發表於 2016-3-2 10:31:41 |只看該作者 |倒序瀏覽
內容綱要

【出埃及記第二十二章】
   一、偷竊賠償的律例(1~4)
   二、疏忽損失賠償的律例(5~15)
   三、道德與宗教的律例(16~20)
   四、保障人權的律例(21~27)
   五、各種禮儀的律例(28~31)
──《中文聖經註釋》
上午 10:31 2016/3/2

逐節詳解

【出二十二1】「“人若偷牛或羊,無論是宰了,是賣了,他就要以五牛賠一牛,四羊賠一羊。」
  〔呂振中譯〕「『人若偷了牛或羊,無論是屠宰了、是賣了,他都要賠償,將五隻牛還一隻牛,將四隻羊還一隻羊。」
  〔暫編註解〕人若偷牛或羊 偷竊的犯罪行為,古代好些地方是斬斷被抓的賊人之手或手指作刑罰。這裏的以色列律例卻比較人道,乃以賠償作了而不傷及賊人之身。牛羊是古代以色列人特別凓重的「家產」。
     五牛賠一牛,四羊賠一羊 偷到手的牛羊,若是賣了,或是宰了,賠償額是牛的五倍,羊的四倍。牛因為能工作,價值較大,故此賠償額亦較高。
         1~4 偷竊賠償問題:人若偷牛羊,無論是宰殺或賣錢,應受較重的懲罰,加倍賠償,因他顯然是立心偷盜。
         1~17本節至17節乃有關財產的法例,包括牛、驢、羊、田園等的被盜、被焚以及疏於監管等等。最後一項為引誘為受聘的女兒,因女兒乃父親的財產(17節)。
  這些法例旨在保障私有產權。人犯偷竊罪,若所偷之物仍在手中,須雙倍償還(4節);若已不在,無從歸還,則須按一賠四或賠五的比率賠償。在畜牧及農業社會,牛的價值超過羊,故偷牛的賠償額高。竊犯若無力賠償,須被賣為奴來抵償。

【出二十二2】「人若遇見賊挖窟窿,把賊打了,以至於死,就不能為他有流血的罪。」
  〔呂振中譯〕「賊挖窟窿、若給人發現、而被擊打,以致於死,那人是沒有流人血之罪的。」
  〔暫編註解〕夜間難辨認,打死盜賊無死罪;但在白天打死的,視為殺人罪。
         把賊打了,以致於死 這情形,就要看打死賊人的時候,是在黑夜或在白天。在黑夜,因為賊人的動機、人數、手持有利器否,都不明朗,而且擊打\cs9賊人的部位亦不能準確,何況賊人或者可能是仇家,他進來的目的或為仇殺。在這種情形之下,中東各國的法律都從輕處理,這處經文卻說是不能為他(即死者)有流血的罪。倘若是太陽已經出來,賊人的面目、動機、手中有否利器等,都可一目了然,並且可用話語說服投降;他若逃跑,擊打部位亦較可明確,所以若果打死賊人,就為他有流血的罪。這流血的罪怎樣處置,經文並無交代。但相信不會以殺人者死的方式來辦理的。
         2~3 這段的意思是:若在晚上把一個挖牆偷竊的賊打死了,那是可以辯解的殺人事件;若在日光之下殺了人,那戶人家就要受到盜賊之近親的報復。
         2~3 偷竊案件中將賊打死的問題:倘若盜賊在晚上被打死,事主不須受罰,因他可能是在自衛的情形下誤殺盜賊;若事主早上打死賊人,便要受處罰。

【出二十二3】「若太陽已經出來,就為他有流血的罪。賊若被拿,總要賠還。若他一無所有,就要被賣,頂他所偷的物。」
  〔呂振中譯〕「若趕上了日出,他就有流人血之罪了。他總要賠償的;他若一無所有,自己就要被賣,來頂他所偷的。」
  〔暫編註解〕賊若被拿,總要賠還 賊人如被打死,他已受了刑罰;若已逃去,那是要設法緝拿的;緝拿不到,當然無法處理;若緝拿到手,賊人就必須按第1、4兩節的規定賠償。
     若他一無所有,就要被賣,頂他所偷的物 這是「負債被賣為奴隸」的一類,其後的處置辦法,是按廿一2~11的方法處理。但這裏沒有詳說賣款不足賠償或有多餘款項時,怎樣處理法。
     太陽已經出來。如果入室的行為在日出後發生的,就寬宏地假定盜賊沒有謀殺的企圖。打死盜賊的人要承擔“流血”的罪,可以被近親所追討。借著迫使盜賊賠償,正義的一切要求被認為都得到了滿足。所以不必流血。法律懲罰盜賊,卻保護了他的性命。

【出二十二4】「若他所偷的,或牛,或驢,或羊,仍在他手下存活,他就要加倍賠還。」
  〔呂振中譯〕「他所偷的、無論是牛、是驢、是羊,若發現在他手下仍然活著,他就要加倍賠償。」
  〔暫編註解〕若他們偷的……仍在他手下存活 這是可以物歸原主的。但不能以物歸原主就算數,賊人仍要加倍償還。這種加倍償還,就沒有分別牛羊或驢子。

【出二十二5】「“人若在田間或在葡萄園裡放牲畜,任憑牲畜上別人的田裡去吃,就必拿自己田間上好的和葡萄園上好的賠還。」
  〔呂振中譯〕「人若使田地或葡萄園裡的東西被吃,人若放牲口在別人的田地裡吃東西(有古卷加:他總要從自己的田地裡按出產來賠償;他若使整個田地都被吃),他就要拿自己田地裡最好的、和葡萄園裡最好的、來賠償。」
  〔暫編註解〕任憑牲畜上別人的田裏去喫 這大概是疏忽的過失,而不是故意的。但無論是有意,是疏忽,都要拿自己田間上好的,和萄葡園上好的賠還。
     惡意毀壞別人的東西是和偷盜一樣惡劣的。如果有人放任牲口吃別人田裡的東西,就要拿出自己最好的出產予以等額的賠償。
         5~6一個人要是在自己的田裡放牲畜或燒荊棘,卻侵犯到別人的田,造成損失,必須賠償。牲畜吃了人家田裡的東西,要拿自己田裡“最好的”去賠,以示慷慨。
         5~6 田產損失的賠償:無論導致損失的原因是管理牲畜的疏忽,或是失火,被告都要賠償。

【出二十二6】「“若點火焚燒荊棘,以致將別人堆積的禾捆,站著的禾稼,或是田園,都燒盡了,那點火的必要賠還。」
  〔呂振中譯〕「若點火燒(原文:火若發出,燒著了)荊棘,以致將別人堆積的禾捆,或站著的莊稼、或是田地、都燒盡了,那點火的總要賠償。」
  〔暫編註解〕用來築籬笆的“荊棘”燒得快而猛烈,火勢會迅速蔓延至穀物那裏。
         若點火焚燒荊棘……將別人的……田園都燒盡了 這是另外一種疏忽。他的目的雖好,結果卻損了別人,他就必要賠還。
     東方和其他地方一樣,有在一年的某些季節裡在農田裡燒草的習慣。烈火可能會因為粗心而蔓延,燒掉鄰舍的莊稼。這當然需要賠償,但不是雙倍的,因為不是故意的,不象人讓自己的牛在別人的田裡吃草等。

【出二十二7】「“人若將銀錢或傢俱交付鄰舍看守,這物從那人的家被偷去,若把賊找到了,賊要加倍賠還;」
  〔呂振中譯〕「人若將銀錢或物件給鄰舍看守,這東西從那人家裡被偷去;賊若被找到,賊要加倍賠償。」
  〔暫編註解〕在尚無銀行等金融機構的社會,一個人外出旅行,會把銀錢等托鄰人代為保管。接受保管的人須對所托之物負責,若是被竊,竊賊捉獲,賊人須賠雙倍。若找不到竊賊,保管人須見審判官(《七十士譯本》作“神”),並憑著耶和華起誓,說絕未沾手原主之物(11節),原主不可要求賠償。
         這物從那人的家被偷去 這是代管物件的疏忽。鄰人將銀錢或家具交付代管,卻不見了。怎辦?找到賊,賊要加倍賠還。找不到賊呢?
         7~13 這些條例針對財物的破壞或偷竊,適用的情況是物主出外而把財物交託別人看管。
         7~13 受託物件或牲畜的賠償:古時沒有保險箱,所以當人遠行時,便會將財物交給鄰舍託管,該鄰舍便要負全責。

【出二十二8】「若找不到賊,那家主必就近審判官,要看看他拿了原主的物件沒有。」
  〔呂振中譯〕「賊若不被找到,那家主就必須被帶到官長(或譯:神)面前、去查明他有沒有下手拿鄰舍的物件。」
  〔暫編註解〕家主要走到審判官(代表神)面前,宣誓表明無辜。
         那家主必就近審判官,要看看他拿了原主的物件沒有 這譯法與原文的意義不符。審判官的原文是神(參看廿一6)。現代中文譯本在第8節雖然較為意譯,但將原文想要表達的意義充分的表白了出來:「若抓不到竊賊,受託人必須到崇拜的場所發誓,表示他沒有竊取別人所付託的財物。」
     就近審判官。直譯為“就近神”。七十士譯本為:“但若找不到賊,那家主就要來到神面前,發誓他的確沒有損害鄰舍所寄存的東西。”

【出二十二9】「“兩個人的案件,無論是為什麼過犯,或是為牛,為驢,為羊,為衣裳,或是為什麼失掉之物,有一人說:‘這是我的’,兩造就要將案件稟告審判官,審判官定誰有罪,誰就要加倍賠還。」
  〔呂振中譯〕「為了任何侵害的案件,無論是為了牛、或驢、或羊、為了衣裳、或是什麼失掉的東西,若有一人說:『這就是』,那麼兩造的案件就必須進到官長(或譯:神)面前,官長(或譯:神)定誰有罪,誰就必須加倍地賠償給他的鄰舍。」
  〔暫編註解〕兩個人的案件……有一人說,這是我的 這是為失掉之物爭執的案件,必然是其中一人有疏忽而失落。這些物件或牲畜,沒有姓名,又無記號,不能說話,誰能斷定誰是誰非?
     兩造就要將案件稟告審判官……誰有罪,誰就要加倍賠還 這繙譯法,其中部分也與原文意義不符,因為審判官的原文也是神。現代中文譯本則較佳:「爭執的雙方都要到崇拜的場所去。神判定有罪的一方必須加倍償還對方。」問題是:神怎樣判定?答案是先行起誓,然後以使用類似烏陵土明的決斷法(參看廿八30)作決斷。事實上,有罪的一方一提到去神壇發咒起誓,他可能已心驚了。到崇拜的地方去時,當然有同行去的證人,也有神壇的祭司或負責人在,當他們發咒起誓時,在場人等或已可察言觀色而鑑定誰是誰非了。
     有一人說。即“寄存者聲稱是他的。”

【出二十二10】「“人若將驢,或牛,或羊,或別的牲畜,交付鄰舍看守,牲畜或死,或受傷,或被趕去,無人看見,」
  〔呂振中譯〕「人若將驢或牛、或羊、或任何牲口、給鄰舍看守;牲畜或是死、或是折傷、或是被趕走,沒有人看見,」
  〔暫編註解〕寄存的牲畜可能自然死亡,被野獸所傷,或跌傷,或被賊“趕去”,當時無人知道。如果保管人發誓不知道這個損失,就不用賠償本主。
         10~13節若將驢……或別的牲畜,交付鄰舍看守,牲畜或死或受傷或被趕出,無人看見 這是代管牲畜的疏忽,既然無人看見牲畜之死、傷或被趕去,那怎辦?有以下三個方式處理(11~13節)。

【出二十二11】「那看守的人要憑著耶和華起誓,手裡未曾拿鄰舍的物,本主就要甘休,看守的人不必賠還。」
  〔呂振中譯〕「二人之間就必須憑著永恆主來起誓自己有沒有下手拿鄰舍的物件,物主就必須接受那起誓,看守的人不必賠償。」
  〔暫編註解〕那看守的人,要憑凓耶和華起誓,未曾拿鄰舍的物。這起誓,按風俗通常包含發毒咒在內。若這樣,看守的人就不必賠還了。

【出二十二12】「牲畜若從看守的那裡被偷去,他就要賠還本主;」
  〔呂振中譯〕「倘若的的確確從看守的那裡被偷去,看守的就要賠償物主。」
  〔暫編註解〕牲畜若從看守的那裏被偷去,這就證明是看守者的疏忽,那他就必須賠還本主。
     這種情況需要賠償,因為如果保管人稍加小心,就可以避免失竊。

【出二十二13】「若被野獸撕碎,看守的要帶來當作證據,所撕的不必賠還。」
  〔呂振中譯〕「倘若的的確確被野獸所撕碎,看守的要把所被撕碎的帶來做證據,那麼他就不必賠償。」
  〔暫編註解〕若救野獸撕碎,這就證明不是看守者的疏忽,而是力有不逮之處。那麼,看守的人能帶來被野獸撕碎的證明,他就沒有責任了。
     保管人如果不想賠償,就要提供真實的證據。

【出二十二14】「“人若向鄰舍借什麼,所借的或受傷,或死,本主沒有同在一處,借的人總要賠還;」
  〔呂振中譯〕「人若向鄰舍借什麼,所借的或是折傷、或是死,物主沒有同在一處,借的人總要賠償。」
  〔暫編註解〕此處未說明所借為何物,很可能是借用牛、驢等,雇來耕作或負重。“本主沒有同在一處”可能指只借用牲畜,未雇用畜主來趕牛驢。要是雇了畜主,他應照料牲畜;如有死傷,不必償還。
         「甚麽」:可能是家畜。
         若向鄰舍借甚麼,所借的或受傷,或死 這也有可能是疏忽造成,或是所借之物有內傷,或意外事件的發生。那怎麼辦?也有三個原則(14b~15節):
     本主沒有同在一處的話,借的人就要賠還。
         14~15 借用別人的財物要負起全部的責任,除非物主仍與財物同在一處。
         14~15一個人若借用別人之物,須負全責。

【出二十二15】「若本主同在一處,他就不必賠還;若是雇的,也不必賠還,本是為雇價來的。”」
  〔呂振中譯〕「倘若物主同在一處,他就不必賠償。若是雇的,也不必賠償,因為他是為著工價而來的(或譯:那要算進工價裡了)。」
  〔暫編註解〕若本主同在一處,本主已可自己見證所發生的一切經過,借的人就不必賠還。
     若是雇的,則雇用人的雇價已包含了這「保險費」(古代當然沒有這名詞,故此放在引號內),雇用人就不必賠還。
       「若是雇的 ...... 來的」:若是租回來的,則損失由物主(出租者)抵償。

【出二十二16】「“人若引誘沒有受聘的處女,與她行淫,他總要交出聘禮,娶她為妻。」
  〔呂振中譯〕「人若引誘沒有受聘的處女,和她同寢,他總要交出聘禮來,娶她為妻。」
  〔暫編註解〕人若引誘沒有受聘的處女,與她行淫 有這樣的情事時,古代中東國家的有些風俗,是要看引誘人者是否為有婦之夫,而有不同的處置。但這裏沒有說明。另一方面,舊約的以色列人是容許多妻的,因此這條例是要他交出聘禮,娶她為妻。
         聘禮 這是指男方向女方家人所交的金錢和各種的物件(參看創卅四12;撒上十八25),作為迎娶女子的禮物。申廿二29規定與此案件有關的禮金是五十舍客勒銀子。這裏的條例卻沒有說明多少,也許這時代是開價還價和由中間人作評斷的世代。
     娶她為妻 處女被姦,是被認為不但傷害了當事人,也使其父受損失。古代中東的女子(現代還是差不了多少),不但像中國的女子一樣「在家從父」,乃是父親的「有體動產」。所以男方必須交出聘禮,並且要獲得女方父親的允准娶她為妻;男方則沒有選擇的餘地。申廿二29且規定在這條例下所娶的妻,是終身不能休她的。
         16~17已受聘的女子為人引誘行淫,視同姦淫(申二十二23~29)。此處為未受聘的女子,仍屬父親的財產,為人引誘行淫對父親造成損害。父親若願意,男子可以交出聘禮娶她;否則,須按聘禮交錢賠償損失。按《申命記》二十二29,為五十舍客勒銀子。“聘禮”不是給新娘的財禮,而是訂婚的手續。
         16~17 人若引誘一個沒有訂婚的處女,就要把“聘禮”(通常是大量的)交給她的父母,無論他進而娶她與否。
         16~17當時少女常被視作她父家財富的一部分,故少女被污辱就算是損失財物,因家人損失了她日後出嫁時應得的聘禮。故此,那誘姦少女的男子須交出聘禮,並娶她為妻。倘若那少女已訂了婚,則根據那時候的法律是當作結了婚,那引誘姦污她的男子便犯上姦淫之罪。(參申22:23-24)

【出二十二17】「若女子的父親決不肯將女子給他,他就要按處女的聘禮,交出錢來。」
  〔呂振中譯〕「倘若女子的父親決不肯將女子給他,他就要按處女的聘禮交出聘銀來。」
  〔暫編註解〕若女子的父親決不肯將女子給他 父親的決定,除了考慮女子終身的幸福以外,也還有許多其他的因素和禁忌的。在父親不准她給他為妻時,他仍然要交出聘禮,因為他已佔有了她。

【出二十二18】「“行邪術的女人,不可容她存活。」
  〔呂振中譯〕「你不可容行邪術的女人活著。」
  〔暫編註解〕“行邪術的女人”(女巫師)。一個自稱有超乎常人能力的女人,她的能力來自咒語、魔法,或從邪靈而來的知識(比較撒上二八9)。
         「行邪術的」:利用巫術和倚靠邪靈行事,在當時的外族極之流行;這會影響選民專一敬畏神的心志,必須禁止。
         行邪術的女人 舊約把占卜、觀兆、用法術、用迷術、行巫術、交鬼、過陰等類的事,都列入在行邪術之中。行邪術的當然有男人(瑪三5就是陽性複數的行邪術的人),可能以女性為多,且誘惑力更大,所以這裏特別指出行邪術的女人不可容她存活。舊約對這一類的禁戒甚多,下面僅是部分可資參看的經文:利十九26、31,二十27;申十八10~11;撒上廿八3、9;王下九22;耶廿七9;彌五12;鴻三4等。
         18~20本節與19、20節為判死刑的罪。以色列人與古代社會普遍禁止行邪術,因為行邪術為異教民族所行的“可憎惡的事”(申十八9~12)。《漢慕拉比法典》有浸死行邪術者的規定。“與獸淫合”(19節)在《申命記》二十七21和《利未記》二十15都有嚴格禁例,《利未記》且規定人獸均須治死。“祭祀別神”(20節)的處罰是“滅絕”,後來神命令將拜偶像的迦南人完全消滅(民二十一2;申二34;書二10;士一17等)
         18~20 三種嚴重的罪行

【出二十二19】「“凡與獸淫合的,總要把他治死。」
  〔呂振中譯〕「凡和牲口同寢的必須被處死。」
  〔暫編註解〕「與獸淫合的」:違反神創造的規律,要判死刑。
         凡與獸淫合的 這是逆性的行為,也是與以色列鄰近的一些國民之崇拜生物神靈有關,所以總要把他治死。在利未記和申命記的記述中,行這事的,無論是男人或女人,一方面要受咒詛,另一方面也要被處死,並且連與他們淫合的獸都要治死(見利十八23,二十15~16;申廿七21)。

【出二十二20】「“祭祀別神,不單單祭祀耶和華的,那人必要滅絕。」
  〔呂振中譯〕「獻祭給別的神,不專專獻祭給永恆主的、必須被殺滅歸神。」
  〔暫編註解〕重提第一誡的禁令;而且在祭祀別神時,選民很容易效法外邦人將自己的兒女焚燒獻上(申12:31) , 故必要禁止。
         祭祀別神,不單單祭祀耶和華的 這是違背與主神所立的約的行為,也是忘恩負義的行為,所以那人必要滅絕。要更清楚的了解此義,可參看申十三12~18。

【出二十二21】「“不可虧負寄居的,也不可欺壓他,因為你們在埃及地也作過寄居的。」
  〔呂振中譯〕「不可欺負寄居的,不可壓迫他,因為你們在埃及地也做過寄居的。」
  〔暫編註解〕不可虧負寄居的 這裏所說的寄居的,是外國人或外族人,甚至是外教人,暫時或長久的居住在以色列地,或在以色列人之中。這樣的人,不可虧負他、欺壓他。原因是以色列人在埃及地也作過寄居的,要將心比心的來善待他們(參看出廿三9;利十九34;申十18~19等)。
       21~27 保障窮人,寄居者和孤苦無助者的律法:神以第一身出現於本段內,因祂以自己為這些困苦人的特別保護者。以色列人不可虧待這些人因為:
         1 他們知道和親身經歷過寄居者所受的欺壓(21);
         2 神的一種屬性就是祂的恩惠(27),故選民必須以恩惠待人;
         3 他們曾與神立約(25之「我民」),而這種盟約的關係禁止他們壓逼別人。
       21〜31本節至本章末為各種與人道或宗教職責有關的規例。21~27節所關注的是孤兒、寡婦和寄居的外族人,屬孤苦無告的一群,神特別憐憫照顧,《利未記》十九34教導對寄居者“要愛他如己”。主耶穌訓勉人要善待客旅和無衣無食物、貧苦患病的人(太二十五40)。28節嚴禁譭謗神和官長。29至30節規定將地裡初熟的獻給神。

【出二十二22】「不可苦待寡婦和孤兒;」
  〔呂振中譯〕「不可苦待任何寡婦或孤兒。」
  〔暫編註解〕就像對待寄居的人一樣,寡婦和孤兒自然也應受到保護。他們和寄居者一樣,是軟弱無助的,所以成為神特別關愛的對象。“苦待”包括各種虐待的行為。後來的法律為改善寡婦的悲慘命運發揮了很大的作用(出23:11;利19:9,10;申14:29;16:11,14;24:19-21;26:12,13)。以色列人雖然一般都遵守這條吩咐,但有時寡婦孤兒也會受到虐待(詩94:6;賽1:23;10:2;耶7:5-7;22:3;亞7:10;瑪3:5;太23:14)。聖經記載耶穌關懷對其寡居之母的關懷(約19:26,27),早期教會對寡婦的照料(徒6:1;提前5:3-9,16),以及雅各將照料和關心孤兒寡婦包括在“清潔的虔誠”之中(雅1:27)。忽視行善就是作惡,這是基督教倫理的首要原則。
         22~24 很多律法是關乎保護寡婦的(另參看申一四29;一六11,14;二四19~21;二六12,13)。
         22~24不可苦待寡婦和孤兒 神是慈憐恩惠的主,祂特別關注這些無父無告的人,垂聽他們的哀求。凡苦待寡婦孤兒的人,神要使他們的妻子為寡婦,兒女為孤兒,藉作報應。這論點,也是歷代的眾先知所關切的主題(參看賽一17、23,十2;耶五28;結廿二7;亞七10等)。

【出二十二23】「若是苦待他們一點,他們向我一哀求,我總要聽他們的哀聲,」
  〔呂振中譯〕「如果真地苦待他們,他們一向我哀叫,我總要聽他們的哀叫;」

【出二十二24】「並要發烈怒,用刀殺你們,使你們的妻子為寡婦,兒女為孤兒。」
  〔呂振中譯〕「並且要發怒,用刀殺你們,使你們的妻子為成寡婦,你們的兒女成為孤兒。」

【出二十二25】「“我民中有貧窮人與你同住,你若借錢給他,不可如放債的向他取利。」
  〔呂振中譯〕「我的人民中有貧困的人在你附近;你若把銀錢借給他,不可在那上頭加利息。」
  〔暫編註解〕《申命記》二十三19~20禁止在一切的放債上取利,但向外邦人例外。本節規定不可向窮苦的人收取利息。借錢給窮人是扶危解困,若加上利息,只有增加苦痛,他日若無錢償債,必致賣身或賣子女為奴。
         借錢給窮人應是為了給他援助,不應乘機取利,收取高息。
         我民中有貧窮人與你同住 這是另一種容易受人欺壓和苦待的人。他們的難處,也是容易受人欺負的所在,就是沒有錢,並常常為必須的衣食而要借錢。
     不可如放債的向他取利 因為這些是一同立約事奉主神的弟兄,故不當取利息,但借給外人便可以拿利息(參看利廿五35~38;申廿三19~20)。
         25~27 借錢給窮人(和所有以色列人同胞;比較申二三20)不能收取利息(另參看路六34,35)。“拿??衣服作當頭”。一個只能用外衣作抵押的人是十分窮困的,每天晚上,債主都必須把他的外衣(類似披風)交還給他,好讓他用這外衣作被子蓋身。參看申命記二十四章10至13節和阿摩司書二章8節的註腳。

【出二十二26】「你即或拿鄰舍的衣服作當頭,必在日落以先歸還他;」
  〔呂振中譯〕「就使你甚至於拿鄰舍的衣裳做當頭,在日落以前你也要還給他;」
  〔暫編註解〕「衣服」:指一種闊大長方形的鬥蓬,是窮人在夜間當作氈用的。
         「當頭」:即借錢的抵押品。
         你即或拿鄰舍的衣服作當頭 這雖然是用來保證還債的,但窮人多數只得這一件衣服(指長塊的布,用作圍身的衣服),日間用來出外,晚間用作遮蓋。日間或可穿內衣或光身出外,晚上寒冷,他拿甚麼睡覺呢?所以,要正如主神憐憫你般的憐憫貧窮人,在日落以先,把當頭歸還給他(參看申廿四10~13)。
     拿鄰舍的衣服。希伯來律法並不禁止憑抵押借款,就象現代的典當商那樣。但有些最重要的物品是不可以抵押的,例如磨面的磨或磨石(申24:6)。我們看到尼希米時代抵押借款的不良後果(見尼5)。
         在日落以先。下一節說明了理由。如果衣服很快就要永久歸還的話,用它作抵押就沒有什麼意義了。衣服可能是白天寄存晚上退還原主。
         26~27“衣服”可能為披在外邊的袍(參太五40)。要是一個人窮到連外衣都要拿去當,已是赤貧,必須在日落前還他,可以蓋身保暖。這是人道的規例,證明耶和華神如何看顧窮人。

【出二十二27】「因他只有這一件當蓋頭,是他蓋身的衣服,若是沒有,他拿什麼睡覺呢?他哀求我,我就應允,因為我是有恩惠的。」
  〔呂振中譯〕「因為這是他唯一的遮蓋物,是他的衣裳,做他皮膚之遮蓋物的;若是沒有,他拿什麼睡覺呢?將來他向我哀叫,我就應允,因為我是有恩惠的。」
  〔暫編註解〕為保障寄居的、寡婦、孤兒和貧窮人,特別在這裏立例要以色列人善待他們,看顧他們;不可欺壓、虧負他們;借債給本國的人,不可取利,若拿了他的衣服作當頭,日落以先要歸還給他,使他能捱得住寒夜。

【出二十二28】「“不可譭謗神;也不可譭謗你百姓的官長。」
  〔呂振中譯〕「不可咒駡官長(或譯:神),不可咒詛你民間的首領。」
  〔暫編註解〕不可以譭謗神,也不可以譭謗官長,因為作官的事神的用人(羅十三1~4)。保羅曾引用此處經文為他責駡大祭司一事致歉(徒二十三4~5)。
         “神”是複數,但可指三位一體的神。官長是神的代表。參看使徒行傳二十三章4、5節的例子。
         官長的權柄是出於神,所以不能被譭謗或咒詛。
         不可毀謗神,也不可毀謗你百姓的官長 這些本來就包含在誡命的條文中的(二十7、16),但在這裏提出來成為律例,還有禮儀的作用和刑事的責任,因為咒詛神的要擔罪,褻瀆主神的名則治死(利廿四15~16;王上廿一10)。同樣,咒詛君王或官長的,也必治死(王上二8~9,廿一10)。
         28~31 強調「聖潔的國民」對神應盡之責

【出二十二29】「“你要從你莊稼中的穀和酒醡中滴出來的酒拿來獻上,不可遲延。“你要將頭生的兒子歸給我。」
  〔呂振中譯〕「你從收成的莊稼中和滴流的酒醋中拿來奉獻、不可遲延。『要將你的頭胎兒子獻給我。」
  〔暫編註解〕參十三2注。獻給神的“穀”和“酒”是指初熟的土產(比較二十三19;申二十六2~11)。初熟的土產歸祭司(民十八12~13);頭生的牲畜則獻為祭。長子為頭生,不可作祭物獻上,可用銀子代贖。
         29~30 頭生的兒子要用錢來買贖(比較民三46~48);頭生的牲畜要獻作祭物。
         29~30將頭生的兒子歸給我,你牛羊也要這樣 不單在消極上不可毀謗神和官長,在積極上,當履行一切禮儀的規定,奉獻(和完糧納稅)就是這種禮儀的一部分。
     這兩節話實際上提到三種的奉獻:(一)五榖和酒要拿來獻上,不可遲延。因為下兩種都與「頭生的」有關,這裏便可能是要求「初熟的」方面的(參看廿三19)。(二)頭生的兒子(請參看十三2的註釋)。(三)頭生的牛羊(請參看利廿二27)。

【出二十二30】「你牛羊頭生的,也要這樣;七天當跟著母,第八天要歸給我。」
  〔呂振中譯〕「對你的牛羊、你也要這樣作:七天它可以和它的母在一起,第八天你就要將它獻給我。」
  〔暫編註解〕七天的時間留給母畜哺育幼仔。這條規定和割禮的律法有相似之處(創17:9-12)。生仔被視為儀文上的不潔,只有過了規定的日子,供物才會被神所悅納。

【出二十二31】「“你們要在我面前為聖潔的人。因此,田間被野獸撕裂牲畜的肉,你們不可吃,要丟給狗吃。”」
  〔呂振中譯〕「你們要做奉獻為聖、屬我的人;故此在田野間被野獸撕裂的肉、你們都不可吃;要丟給狗。」
  〔暫編註解〕不可吃被野獸撕裂的牲畜的肉,有兩種解釋:1.未依規定屠宰的肉類,染有代表生命的血,禁止吃(申十二16,23);2.以色列人為“祭司的國度”之民(十九6),也應遵守祭司的規定,不可吃此種肉類(利二十二8)。第1說較合理,因有關祭司的許多規例都不適用於百姓。
         百姓不可吃那被野獸撕裂之牲畜的肉,因有血沾在其上,在禮儀上算是不潔。
         你們要在我面前為聖潔的人 原文的聖潔有分別、隔別、離開的意義。這意思包含將自己與外邦人,外教人所做與主神不喜悅的事、物分隔開來,也包含將自己與主神吩咐不可親近、不可食用等的事物分隔開來。
     田間被野獸撕裂牲畜的肉,你們不可喫 這不但和却生有關,更和宗教禮儀有關。因為以色列人不可喫血(創九4;利十七10~14;申十二16、23等),被野獸撕裂的牲畜,沒有正當地宰殺放血,血便還在肉中。還有,也怕外邦人會捉弄他們,故意撕裂牲畜丟下,讓他們撿喫而違背神的吩咐,以致惹動神的怒氣而除滅他們,則外邦人便不戰而得勝利了。為這種種原因,田間被撕裂的牲畜,要丟給狗喫。

暫編註解來源:
《啟導本聖經註釋》․《雷氏研讀本》․《串珠聖經註釋》․《中文聖經註釋》․

※以上內容摘錄自『查經資料大全』,更多相關內容,請上 http://www.ccbiblestudy.org/index-T.htm


使用道具 舉報

您需要登錄後才可以回帖 登錄 | 立即註冊

回頂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