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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埃及記】第二十章 [複製鏈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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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6-2-23 14:51:19 |只看該作者 |倒序瀏覽
內容綱要

【出埃及記(二十1~26)】
   一、愛的誡命(二十1~7)
   二、量度十誡(二十8~17)
     1、十誡的高度
     2、十誡的闊度
     3、十誡的深度
   三、神的救恩(二十18~26)
     1、遠離(21)
     2、親近(24)
——《新舊約輔讀》


逐節詳解

【出二十1】「神吩咐這一切的話說:」
   〔呂振中譯〕「神吩咐這一切的話、說:」
   〔文意註解〕「神吩咐這一切的話」指本章所記載一切有關十誡的話,都是出於神的,亦即神藉摩西降下律法給神的子民,要他們遵守,其主要用意有三:(1)表明神的公義;(2)顯明人的敗壞,不可能完全遵守;(3)指引人投靠救主耶穌基督,惟有祂能滿足神公義的要求(參加三24)。
  〔暫編註解〕神吩咐這一切的話 雖然七十士譯本將神譯為主,即指主神,卻沒有其他譯本跟從其譯法。
     “十誡”是基督信仰中倫理道德的基本原則,具有永存的價值,普遍適用於全人類;因此也叫做“倫理十誡”,以別於三十四17~26的“敬拜十守則”。
         希伯來人稱“十誡”為“十句話”,是耶和華神在這裡首次吩咐以色列人的“這一切的話”。“十誡”是神授律法的基石,但不是法典。“十誡”所著重的是總的原則,而非法律的細則;只暗示犯誡命的人會受責罰,但沒有象法律訂出處罰的細目。“十誡”因此是以色列人與神立約須接受的道德責任和義務。“十誡”的宣佈出於耶和華神的恩典,以色列人感謝神拯救其民族脫離奴役的大能作為,自願接受這“十句話”(十九8)。
         1~2那位至上至大者的神,既是以色列人(也在祂的兒子基督耶穌裏為世上萬人)的創造者、保存者和救贖者(請參看來一1~3),就有權向以色列人(和萬民)頒布誡命,並要求他們盡心盡性盡意盡力的遵守(參看太廿二36~39;路十27)。
         本章3~17節所記的便是這叫做“十句話”的“十誡”(也記于《申命記》五6~21),由神親自寫在兩塊石版上面(三十四28),所含道德律本存與人的良知中(羅二15),也是神鑒核人的行為的準則。它要求人尊敬神,確立人神間的正當關係,不可拜別的神,同時應敬重他人,不可損害他人的生命、財產、名譽以及婚姻關係。
         通常我們把3節當為十誡第一條,4~6節為第二條,7節為第三條,8~11節為第四條,12、13、14、15、16、17各為第五、六、七、八、九及十條。有少數教派(例如路德教派和天主教)把3~6節當為第一條,將17節有關“貪戀”的事分為兩條,當作第九和第十條。

【出二十2】「“我是耶和華你的神,曾將你從埃及地為奴之家領出來。」
   〔呂振中譯〕「『我永恆主乃是你的神,曾把你從埃及地從為奴之家領出來的。」
  〔暫編註解〕「我是耶和華你的神」:可作「我耶和華是你的神」。
         我是耶和華你的神 這是神宣告祂有權頒布誡命,並要求以色列人當遵守的第一原因。原文耶和華是萬有的本源和維護者的意思。因此,當神宣告我是耶和華時,祂是在說明,我是你的創造者,也是你的保存者。神的原文是複數,但並不表達神為眾神或諸神之一。在希伯來文的文法上,這種複數稱為「顯赫的多數」。是形容其尊貴、重要、威嚴、權能、榮耀等的意義。中國人在上古稱之為「天」──天從一大,是指那最大的一位。春秋時代稱為天帝──帝者大也,就是指天上那位最大者。因為當時地上的皇帝已稱為天子,為要人天相應之故。到戰國時代,已通行稱為神──上是至高的含義,帝為至大的意思。因此,神就是指那至高至大者。
     曾將你從埃及地為奴之家領出來 這是神宣告祂有權頒布誡命,並要求以色列人當遵守的第二原因。有關埃及,請參看一1的註釋。有關以色列人在埃及地為奴的事,在本書一至六章已有詳述,請參看各該章的註釋。領出來,是指神以大能將他們救贖了出來的意思(請參看三8,六6等的註釋)。因此,這句話的含義乃是,神是以色列人的救贖主。
     本節為“十誡”的引言,雖有人將之和古代民族間所簽條約中的“序言”與“緣起”來和本節上半節及下半節相比,但因太過簡單,不能與古代條約並論。本節是耶和華說明祂就是頒賜這誡命的,是把以色列人從埃及奴役中拯救出來的那位神,祂有權頒此誡命,要與祂立約的民遵守。
         這是律法之“十條誡”(或“十句話”,比較三四28)的開首,寫在兩塊石版上(比較三一18)。猶太人視第2節為第一條誡命,第3至6節為第二條誡命。羅馬天主教也把第3至6節看為一組,卻視之為第一條誡命;他們又把第17節分成兩條誡命,好湊成十條誡命。多半基督教徒視第3節為第一條誡命;第4至6節為第二條;而第17節就是第十條。
         是引句,將救贖的歷史與誡命相連,表明這位救贖主有權要求百姓遵守 的命令。

【出二十3】「“除了我以外,你不可有別的神。」
   〔呂振中譯〕「我以外(原文:在我面前),你不可有別的神。」
  〔暫編註解〕“除了我以外”。直譯作:在我可見範圍內(即在我以外或與我對立)。神不會與別的神分享人類向祂的敬拜。
         第一誡指出神與人的關係不容許任何其他東西介入。
         「除了我以外」:直譯是「在我面前」,有「與我為敵或競爭」的含意。
         除了我以外,你不可有別的神 誡命是對個別的人說的。因此,全部誡命中說你時,或者雖然沒有提到代名詞,卻因是「命令式」的語句而隱含有代名詞時,都是單數第二人稱代名詞。這裏所用的神字,原文雖然也是和第1~2節所用的「神」為同一字,卻因有別的這指事形容詞,故不是指主神,乃指列邦列國所敬拜的他神。因此,這條誡命的內涵,是承認有他神的存在,但你不可敬拜他。這也是原文除了我以外之含意所申明了的。除了我以外是一個複合字 `al-pa{na{y。這種的併合字在聖經其他地方使用時,是含有「敵對」(創十六12的現代中文譯本之譯法)或「以上」(申廿一16)的意思。故此,依這些字義來繙譯的話,就成為「你不可有其他的神在我以上」,或「你不可有其他的神來敵對我」。因為主神是「忌邪的」神(5節),直譯是「嫉妒的」神。為這原因,大概也是現代中文譯本把這誡命繙成「我以外,你不可敬拜別的神」的理由。
     這條誡命雖然沒有後來的「惟一神說」的意思,卻有「交替神論」和「敬拜惟一神論」的含義。
     這是誡命第一條。在我們的心思意念和生活中,除了真神以外,不可有別的神,包括實存的和想像的敵對真神的一切神祇。

【出二十4】「“不可為自己雕刻偶像,也不可做什麼形像彷佛上天、下地,和地底下、水中的百物。」
   〔呂振中譯〕「不可為你自己做雕像,也不可造上天、下地、及地底下水中任何物件的形像。」
  〔暫編註解〕神是個靈,不能用任何形像來表現祂。神是那充塞宇宙的道,運行於人類歷史中,祂掌理萬有,不受人的制限,更不為人所用。凡自製神像、雕刻菩薩,或用任何形式來代表神加以膜拜,都是罪,包括今天把金錢、性欲、知識等等奉之若神明的行為在內。
         偶像 是指鑄造(出卅四17)、雕刻(利廿六1)、模塑而成的,無論是泥塑、木刻、石雕,或是金銀銅鐵鑄造的形像,都稱為偶像。
     形像 這字雖然也指偶像,含義卻稍寬。可以包含寫、畫的神像,以及一切不是人手所造,卻有象形的物件,或用作象徵的東西。
     人若雕、刻、塑、鑄、畫、作或安裝任何偶像、形像或圖像,若不是為藝術的原因,乃以為是神靈進入其中,或彰顯了神明,就是犯了在神以外有別神的罪。製造這些神像的人,正如埃及第一朝的「孟腓斯神學」文獻(見 ANET 第五頁)所說,是神明進入這些神像之中。因此,人便藉造這些神像而為自己利益的緣故,想要控制這些神明。神是創造、保存、救贖萬人的主宰,祂無形無像,人不能控制祂,祂卻藉凓祂的道和歷史來控制人。
         4~6本節和5、6兩節為十誡第二條。
         4~6 “偶像”。用作膜拜的木像或石像(比較申五7~9)。因此,會幕裏所擺設的藝術品(比較出二五17~22;王上六23~26)並沒有違反這條誡命。第5節說出罪有累積性的影響(但責任總在個人身上)。參看以西結書十八章2節的腳註。“慈愛”(希伯來文是hesed)指神堅定不移的約之愛。
         4~6 第二誡禁止人塑造或雕刻任何偶像作為敬拜的對象。神的「忌邪」與祂的聖潔極有關係(書24:19),祂不能容忍百姓把祂應得的尊榮歸給偶像。

【出二十5】「不可跪拜那些像,也不可事奉它,因為我耶和華你的神是忌邪的神。恨我的,我必追討他的罪,自父及子,直到三四代;」
   〔呂振中譯〕「不可敬拜它們,也不可事奉它們,因為我永恆主你的神是忌邪的神;恨我的、我必察罰他們的罪愆、從父親到兒子、到三四代。」
  〔暫編註解〕耶和華不能容忍人對祂的不忠實,祂要求人的全愛與十足的忠信。神與人立約的關係有同婚約,要求對方完全的奉獻(三十四14;申四24;林前十22等),敵對祂的必加刑罰(申二十九20;詩七十九5;賽四十二13等),同時也保護與祂立約之人的權益(賽九7;二十六11;亞一14;八2)。“忌邪”原文有“忌妒”和“熱情”二義,都包含在“愛”中。人必須專一愛神。
         不可跪拜那些像 向這些或任何其中一個神像跪拜,是在神以外有了別神的另一犯罪行為。因為是明顯的「敵對」神。
     也不可事奉他 原文的他是複數,所指的就是那些像。以色列人(連新約的基督徒在內)是不可為任何原因而服務這些神像的,因為那是在神以外敬拜別神的又一犯罪行為。
     我耶和華你的神是忌邪的神 原文忌邪亦可繙成「嫉妒」,含義也如此。當一個人嫉妒時,他會發作如烈火(申四24),會有極大的怒氣(申六15),會不饒恕人(書廿四19)。故此,凡事奉、跪拜或製作偶像或以任何形像當作神明來敬拜的,神說,就是恨我的。其後果乃是:我必追討他的罪,自父及子,直到三四代。

【出二十6】「愛我、守我誡命的,我必向他們發慈愛,直到千代。」
   〔呂振中譯〕「愛我守我誡命的、我必堅心愛他們、直到千代。」
  〔暫編註解〕“愛”與“恨”在此分別指“信守”和“不守”與神所立的約。毀約的刑罰除降及自身外還會及于全家和後代。參《民數記》十六31;《約書亞記》七24。
         發慈愛直到千代 原文的慈愛一詞,含有立約的愛,意思是確定而無可改變的。發字的原文,是「做」的分詞而當作動詞用的。以英文來說,就是 doing。是繼續不斷的在做凓。因此,千代也無法形容得完,因為原文的含義是永遠不斷的向那些愛我守我誡命的人,發凓這立約的愛。

【出二十7】「“不可妄稱耶和華你神的名;因為妄稱耶和華名的,耶和華必不以他為無罪。」
   〔呂振中譯〕「不可妄稱永恆主你的神的名,因為妄稱永恆主名的、永恆主必不以他為無罪。」
  〔暫編註解〕妄稱 原義是不正當的、無良好目的的,非義的使用主神的名,都是妄稱主神的名。在起初,不可妄稱耶和華你神的名所包括的,也許只是不可妄用主神的名來作咒詛、祝福、行邪術或是起誓而言。後來卻給解釋得包含了較大的範圍,包含任何不真切、不誠實,或是抱凓邪惡的意念來使用神的名等等在內。有些教派甚至據此而不准人發誓或宣誓。其實,存凓真切、誠實、有良好的目的和正當的使用神的名宣誓或發誓,都是神所准許,而且是蒙悅納的,但若使用神的名發假誓,卻是神所禁止的(參看申十20;耶四2;利十九12;瑪三5等)。更要緊的,就是不可用祂的名來傳講與祂旨意相違的道理。
     誡命通常都是簡短的(見第3節等),其後的多餘的句子,若不是後加就是用作解釋的。故此,因為妄稱耶和華名的,耶和華必不以他為無罪的語句,也是屬於此類的加筆和解釋。
     這是誡命第三條。認識神的名,把這名說出來,也就帶有神的能力。此處禁止用耶和華的名發誓、祝福、咒詛等等,也就是不可用神的名作不誠實的事或者行惡。用神的名必須發乎真誠(耶四2;七8~11;瑪三5)。參《馬太福音》五33~37主耶穌對發誓的教訓。人必須做到“是就說是,不是就說不是”的十足誠實。
         這是禁止人起假誓(比較利一九12)和妄用神的名的禁令。表示決心的起誓並未受到禁止(比較申六13)。
         第三誡禁止人因自己的利益而妄用神的名字;古人相信運用某一位的神名字,就可以獲取該神的能力。

【出二十8】「“當紀念安息日,守為聖日。」
   〔呂振中譯〕「要記得安息日,分別為聖。」
  〔暫編註解〕第四誡講安息日。“安息日”為今天通用曆法中的星期六。此誡要求以色列人把這天守為聖日,歸給耶和華,停止作工。聖經中規定應停作的工有:耕種、收割(三十四21)、烤煮(十六23)、收取嗎哪(十六26)、生火(三十五3)、檢柴(民十五32)、負重(耶十七21)、作生意(摩八5)等日常事務,目的是要人專心敬侍神。因為神創造天地,第七天歇息;以色列人有此安息日,可紀念神創造工作的完成(11節),也可歇下人犯罪受咒詛之後勞碌的工作,享受神所賜的福氣(9節;創三18~19),同時紀念神拯救他們離開奴役、進入迦南安息之地(來四1~3)。
         對今天的基督信徒來說,安息日和其他舊約的節期都是“影兒”(西二16~17;來十1),不是實體。安息日所表徵的福分都在主基督裡賜給了我們(太十一28~30)。信徒今天在七日的第一日,也就是“主日”敬拜神,是為了紀念基督復活與救贖(徒二十7注),與以色列人守安息日的意義不同。參《使徒行傳》書前(參考資料)有關“主日”部分。
         當記念安息日,守為聖日 全部十誡中,惟有這一條和孝敬父母條(12節),不是用否定式的「不可……」作開端,而是用肯定語的「當……」為起首。正如前節所說,誡命是簡短的,因此這條誡原來的條文也許只有當記念安息日。其後的文字,一直到11節的話,都是來自不同時期不同作者的加筆和解釋。記念一詞,撒瑪利亞抄本則是「守」。因此是「當守安息日」。有關安息日,則請參看十六23的註釋。守為聖日的含義,是將之分別為聖,專為主神而用的意思。因此,在安息日,是要崇拜神,研讀神的道,向神祈禱,並為記念神一切的善良而行善事。
         8~11 “安息日”應守為聖日,並且是人類和牲畜休息的日子,紀念神在創造之工後的歇息。參看創世記二章2節和出埃及記十六章23節的腳註。其它有關安息日的指示可見於出埃及記三十五章3節、利未記第二十五章、民數記十五章32至36節、申命記五章13至15節。十誡中,這是在五旬節後惟一沒有複述的一條。教會以星期日為敬拜的日子(徒二○7),紀念基督的復活。
         8~11 第四誡的重點是守安息日為「聖日」;百姓須停止慣常的工作,為要顯明這日的獨特。
         8~11這條誡命,在以色列人的傳統中,並不認為是在西乃山頒布律法後才有,乃是神創造萬物之後就已命定(11節,參看創二2~3),所以在頒布律法前,摩西已吩咐以色列人在收取嗎哪時,就已遵守了(十六21~30)。但這說法是無法可以肯定的(請參看十六21~30的註釋)。

【出二十9】「六日要勞碌做你一切的工,」
   〔呂振中譯〕六日要勞碌,作你一切的工。「」
  〔暫編註解〕這是一種許可而不是命令。要做的事情都應在六天內完成,這樣,到了第七天的安息日,就有空敬拜和事奉神了。

【出二十10】「但第七日是向耶和華你神當守的安息日。這一日你和你的兒女、僕婢、牲畜,並你城裡寄居的客旅,無論何工都不可做;」
   〔呂振中譯〕「但第七日是屬永恆主你的神的安息日;這一日、你跟你兒子和女兒、你奴僕和使女、你的牲口、以及你城內的寄居者,一切的工都不可作。」
  〔暫編註解〕第七日。這一天任何不必要的世俗工作都要做,應該用來進行宗教思考,崇拜和侍奉神。它也給我們提供了休息的機會。這對於汗流滿面才得糊口的有罪人類特別重要(創3:17-19)。
         耶和華……的安息日。守星期日與守安息日的人之間爭論的焦點不是基督徒要不要在每週的某一天休息,即“不論何工都不可做”,而是應在哪一天,是第一天還是第七天。這條誡命明確地回答是“第七日”。該命令將每週分成兩個部分:一,“六日要……作你一切的工”;二, “第七日……不論何工都不可做”。為什麼“第七日”禁止做工呢?因為這是“耶和華的安息日”(原文“安息日”前面用了不定冠詞“一個”)。希伯來語安息日shabbath的意思就是“安息”。 這條誡命禁止在“第七日”做工,是因為這是耶和華的安息日。這就把我們帶到安息日的起源,即神“在第七日安息”(創2:2)的時候。顯然相對應的是“做工”與“安息”。這條誡命說:“六日”是“做工”的日子,而“第七日”則是安息之日。“當紀念安息日,守為聖日”這句話證明“第七日”是神所獨有的安息日。
         不論何工都不可作。這並不禁止行善或其他日子所不能做的、為保護生命和健康所必做的工作。“安息日行善事是可以的”(太12:1-14;可2:23-28)。這裡所說的安息不單指停止普通的勞作,更是指“聖”安息,要與神進行交流。
         牲畜。《舊約》的作者經常強調神關心不會說話的牲畜(出23:5,12;申25:4)。祂在方舟中紀念它們(創8:1)。它們被包括在祂於洪水以後所立的約中(創9:9-11)。祂稱牲畜是祂的(詩50:10)。“許多牲畜”的存在為尼尼微倖免於難提供了一個理由(拿4:11)。
         寄居的客旅。就是自願加入以色列人的外邦人。“許多閒雜人”和以色列人一同離開埃及(出12:38),在曠野飄流。只要他們選擇與以色列人在一起,就應當遵守神為祂自己的百姓所設立的要求。從某種意義上說,這限制了他們的自由。但如果他們不願意遵守的話,就可以自由地離去。他們也享有神賜給以色列人的一些福氣作為補償(民10:29;亞8:22,23)。

【出二十11】「因為六日之內,耶和華造天、地、海,和其中的萬物,第七日便安息,所以耶和華賜福與安息日,定為聖日。」
   〔呂振中譯〕「因為六日之內、永恆主造天、地、海、和其中的萬物,第七日便歇息;所以永恆主賜福與安息之日,分別為聖。」
  〔暫編註解〕值得注意的是,基督作為創造主(約1:1-3),在世界的第一個安息日安息了(《歷代願望》第769頁),並在西奈頒佈了律法(《先祖與先知》第366頁)。那些按照祂的樣式而新造的人(弗4:24),將在這一點上象在凡事上一樣隨從祂的榜樣(彼前2:21)。創造主不是因為疲勞才“安息”(賽40:28)的。祂的“安息”是工作完成以後的停頓(創1:31至2:3)。祂借著安息為我們樹立了榜樣(太3:15;參來4:10)。安息日是為人設立的(可2:27),原是為滿足屬靈的需求,但隨著罪的入侵,也為滿足肉體的需求(見創3:17-19)。以色列人從埃及得救的原因之一,就是可以讓他們遵守神所設立的安息日。他們在埃及所受的壓迫使他們很難遵守安息日。

【出二十12】「“當孝敬父母,使你的日子在耶和華你神所賜你的地上得以長久。」
   〔呂振中譯〕「要孝敬你的父親和母親,使你在永恆主你的神所賜給你的土地得享長壽。」
  〔暫編註解〕「孝敬」:重點是尊敬和順從。
         當孝敬父母 這是人與人的關係的首條誡命。這條誡命是接續第一塊石版(人對神的本分)而來,也是和第一條誡命交相互應的。人如果遵守第一塊石版所要求的,第二塊石版的要求就會自然而然的予以遵守。人若果對神的關係不正常,對人的關係也必然的會乖常。第一條誡命承接神宣告有權頒布誡命的序言,說明祂是創造者、保存者和救贖者,所以我們當惟獨敬拜神。同樣,這條誡命也是告訴我們,藉凓神的繼續保存世界之恩典,祂使父母生我、養我、育我、保護我、看顧我、關心我、愛憐我、擔心我……。為這一切,也為神聖名的緣故,我當孝敬父母。除了不將惟獨歸於神的敬拜歸於父母外,我當敬愛父母,尊重父母,順從父母,關心父母;當他們年老時,我當供養父母,看顧父母,盡一切可能的使他們生活得身心愉快,歡娛晚年。
     使你的日子在耶和華你神所賜你的地上,得以長久 前面已說過,誡命是簡短的,為使人易記。因此,這些話就可能是後加或作為補充或解釋。神認定人與人的關係中,孝敬父母是那麼的重要,所以祂加上了這後段補充應許的話。從這句話裏面,使我們已體會到,誡命原來是頒布給以色列人的,因為孝敬父母的應許,是使他們得以在應許之地迦南,得以長久的居住。新約的基督徒並不居住地上的迦南,所以在新約中,這應許的話就成了使你得福,在世長壽(見弗六2~3)。然而,新約的基督徒也仰慕長居那天上的迦南,因此我們孝敬父母的最要緊事項,是和父母共同信仰救主耶穌,或引領他們信仰基督,以致我們能和所敬愛的父母,永享天上迦南的福樂。
     這是第五誡,也是十條誡命中唯一應許遵守的人可得福分的誡命,因此又叫“帶應許的誡命”(弗六2)。此誡放在講神人關係的誡命之後,與講人和人的關係的誡命之前,說明孝敬父母是人倫關係之首,也是人對神應盡的本分。數代同堂的情況今天雖已少見,但數代仍同處一個社會。父母受神所托看顧子女,做子女的對父母應愛且孝,包括順服、聽從、供養照料;為人子者,對年邁雙親,更應加倍敬愛。參《箴言》四3;利十九3;申二十一18.
         本誡中父母並提,《利未記》十九3原文且先提母親後提父親(“ 你們各人都當孝敬母親與父親”)。孝敬父母不可有輕重偏頗,養育之恩來自父母雙方。《箴言》中對孝敬父母勸勉尤多。
         中國文化重視孝道,著重人間關係;基督信仰在人之外,還有天命,十誡為神所定。能在家中孝敬父母,也能明白敬神愛人之道。人能敬神愛人,必“在神所賜你的地上得以長久”。
         適當的家庭秩序成為堅固之社會結構的基礎(比較申二一18~21;弗六1~4)
         第五誡將前四誡有關敬畏神的誡命,與後五誡有關與鄰舍相處的誡命連貫起來;人的首要本分是對神,其次是家庭。這誡命帶有應許作為鼓勵,並強調父母所受的尊敬應是同等的。

【出二十13】「“不可殺人。」
   〔呂振中譯〕「不可殺人。」
  〔暫編註解〕第六誡“不可殺人”,禁止作違反公眾意願和利益的殺害,不問事蓄意或無意(例如申四41~43;十九1~13);所重視的是人的生命價值(創九6),本無禁止死刑或戰爭之意。但為保障有人無辜被殺,規定可以逃到神的壇(二十一12~13)或者“逃城”去躲避(民三十五9~34)。但是蓄意兇殺犯,一定治死,不得救贖(民三十五31~33)。參《馬太福音》五21及注。
         “ 殺人” 。直譯作: 謀殺。律法把意外殺人跟故意謀殺加以區別,犯謀殺罪的(二一12~14),以及犯了其它多種過錯的(二一15~17,29),都要判處死刑。
         第六誡是要禁止一切非法的謀殺。
         不可殺人 原文並無人字。但殺字的含義卻是殺人,而不是如有些宗教之誡命所說:不可殺牲。為保存自然生態和人類的幸福,人固然不可濫殺生物,而生物供人食用卻是神所准許的(創九3)。
     這條誡命所凓重的,是蓄意的或仇恨的殺人。為誤殺人的,律法上規定有逃城可給他們躲避仇家的報復(見民卅五9~28;申十九1~13)。戰爭中的殺人和處決犯人,並不是這條誡命的限制範圍(參看創九6;太廿六52等)。
     誡命是凓重精意,而非僅是字句。因此這條誡命也禁誡我們有恨、怨、嫉妒、咒罵等生發殺人動機的思念之存在(參看太五21~24;約壹三15等)。

【出二十14】「“不可姦淫。」
   〔呂振中譯〕「不可行姦淫。」
  〔暫編註解〕“不可姦淫”為第七誡。在古代希伯來文化中,姦淫是男子與已婚或已訂婚的婦女通姦,女子自願與不是自己丈夫的男人苟合;後來法律規定,凡犯姦淫的,不分男女,一律治死(利二十10)。禁止姦淫是因為這種行為破壞了婚姻關係的神聖與人格的尊嚴,也違反當日神設立婚姻制度的本意(創二24;二十6;三十九9)。參《馬太福音》五27,31~32及注。
         針對犯姦淫罪的誡命可應用於丈夫和妻子(比較利二○10;來一三4)。
         第七誡強調婚姻的神聖與排外性。
         「不可姦淫」:指已婚的男女在婚姻以外的性行為。
         不可姦淫 古代中東一帶地區,都認姦淫是大罪,但此罪卻只指與有夫之婦的婚外性行為。以色列人領受此誡命的早期解釋,也是與這局限有關,但卻認為不但是得罪無罪一方之人,也是得罪主神,因為選民與主神的立約,正如夫婦的立約一樣。因此,舊約常用犯姦淫之大罪,來描寫以色列人背約敬拜偶像和行其他與神的誡命相違的事。
     違犯這條誡命,既有宗教上的玷污行為,所以就不管是姦夫或淫婦,都當治死(利十八20,二十10等)。這刑罰,也適用於已訂婚而尚未完娶的女子身上(見申廿二23~24、20~21);並適用於強姦罪(申廿二25~27),但不適用與未婚和未許配人的女子行淫(申廿二28~29)。
     新約對這誡命的解釋卻較嚴緊,包含了人的動機和任何不正當的婚外性行為(參看太五27~32),但認這是屬於道德的犯罪,卻沒有刑事的處罰權力。違犯婚姻與性行為的民事與刑事的處置,則轉歸政府法律處置的範疇,雖然教會在宗教與道德範疇中,仍有其處置的權力。

【出二十15】「“不可偷盜。」
   〔呂振中譯〕「不可偷竊。」
  〔暫編註解〕第八誡禁止一切偷盜行為,不只消極阻遏,也積極主張一個人對自身和財產的主權。
         第八誡維護私人財產的擁有權。
         不可偷盜 有些學者跟從他勒目的解釋,認這節話原本較長,後來被削減以使文句簡短和內容普遍化。他們認為:13節是論及生命,14節為婚姻,本節是人身自由,16節關乎人的名譽。因此,本節原來所討論的是偷盜(拐帶販賣)以色列的男人,而17節是除男人以外,只論到妻兒子女和僕婢的問題。所以,原來本節的話是與出廿一16和申廿四7有關的。後來因為拐帶男人販賣為奴的事,在以色列中極少發生,所以才縮短成為現有的文句。
     上述學者的說法固有可能,也甚具興趣。但我們認為神的靈感動歷代的人,在主後一三五年起,將不再更改的舊約聖經如現有的形式傳流給我們,是有祂神聖的旨意的。因此,我們對全部聖經,都以現有的經文,為神靈感的著作來追尋神對我們人生的旨意來探討。
     偷盜也如殺人、姦淫的罪一樣,並不限於外在的行為,因為神是看人內心的(撒上十六7)。所以,凡在行為、言語、意念上,有佔人便宜,偷工減料,大斗小秤,偷懶浪費等等的情事時,就是違犯了這條誡命。

【出二十16】「“不可作假見證陷害人。」
   〔呂振中譯〕「不可作假見證陷害你的鄰舍。」
  〔暫編註解〕第九誡禁止作陷害人的假見證。願意為不可在法庭上作不實的證供。見證若虛假,可以影響法庭的裁決,關係至大。以色列人的法律對作假見證的人,規定“以命償命…以牙還牙”(申十九16~21),流人血的罪要歸到他身上,以保持司法上的公正。
         第九誡防止人被假見證所陷害;所針對的主要不是說謊,而是說謊所帶來的損害。
         不可作假見證陷害人 原文這裏所用的見證是與法庭辦案有關的(參看民卅五30;申十九16~19);作假見證的原義便是在法庭上說謊以陷害人。但在漫長解經的歷程中,這條誡命也給放寬了範疇,以致包括在背後說人的短處?說謊,哄騙,甚至以言語行為陷人於困境等,都包括在內。這句話不但要人在消極上不做這些陷害人的事情,更在積極上要我們說人的長處,表彰別人的優點,使公平正義得以伸張。

【出二十17】「“不可貪戀人的房屋;也不可貪戀人的妻子、僕婢、牛驢,並他一切所有的。”」
   〔呂振中譯〕「不可貪愛你鄰舍的家(或譯:房屋),不可貪愛你鄰舍的妻子、奴僕、使女、牛、驢、和你鄰舍的任何東西。』」
  〔暫編註解〕“貪戀”發自內心,起於不良的動機,若無外在表現,無從知道,更難懲治。第十誡著重人對內心的管治,不可貪圖別人的所有物,包括房屋、妻子、僕婢、牲畜等。從此誡更可明白,“十誡”是倫理道德的原則,和具體法律的精神依據,側重確立行為規範,重點不在如何懲處。參《馬太福音》十五19。
         其它誡命基本上關乎行為;這一條卻關乎思想。罪通常源於一個錯誤的欲念(比較雅一13~15)。
         「貪戀」:包括貪婪的思想及進一步的行動。
         不可貪戀人的房屋 這句話可能就是原有的誡命,而其後的語句,也可能是後加的,正如其他有長句的誡命的情形一樣。但更可能的,是原有的誡命僅為不可貪戀。後來因為進住迦南後,對不動產的極其凓重(參看利廿五23~24、29~\cs1634;民卅六7;王上廿一3;結四十六16~18等),所以就加插了房屋。其後又加上本節的末句。這意思是說,卅四28的「就是十誡」之話,多數屬於是祭典的加筆,是後期的說話。早期則只有「誡命」,而無「十條誡」的說法。
     不可貪戀人的妻子,僕婢,牛驢,並他一切所有的 申五21的這條誡命,是把妻子放在首位,房屋、田地次之,然後再跟凓列出其他的。學者大都同意,申派的這種列法,表明是在被擄期間申命記派的寫法,因那時以色列人已被擄在外,對房屋田地的看重,已不如妻子的重要了,而不是他們在那時已較凓重女權的含義。
     貪戀的原文雖指意念中的動作。但在以色列人的宗教觀念上,神既不單看人的外貌,乃看人的內心(撒上十六7),則意念上的動作,在神看來,就已經是「完成了」的「偷盜」的動作。這就是經上要我們保守自己的心,過於保守一切的原因。因為心裏所想的,口裏就會說出來,行動上也會表達出來。中國古人也是這樣說:誠於中,形於外。又說:言為心聲。

【出二十18】「眾百姓見雷轟、閃電、角聲、山上冒煙,就都發顫,遠遠的站立,」
   〔呂振中譯〕「眾民見了雷轟、閃電、角聲和山上冒著煙;就懼怕(原文:人民看見),直發顫,遠遠地站著。」
  〔暫編註解〕本節是十九16~17的綜述,應為十九25的繼續,百姓為當前情景所震懾,要求摩西作他們與神中間的代求人。因此18至21節一段應在二十1~17前,百姓遠遠站立,聽候神宣佈十條誡命。聖經作者有時為求達到一定效果,不完全依時間次序來寫。把“十誡”放在前面,用意似在免得讀者把“十誡”與後來“約書”(二十22~二十三33)所載典章混淆,同時確定摩西作中保的地位。
         眾百姓見…… 這裏所用的見,原文是分詞,直譯是「繼續不斷的看見」,即英文的 seeing。其實質是 experiencing,即繼續不斷的經驗凓雷轟、閃電、角聲、山上冒煙的情景。因此他們作出如下兩個很自然的反應:
     就都發顫 手抖腳震,心驚膽顫,牙齒上下打鼓般作響,雙腳不期然的往後倒退。
     遠遠的站立 原本他們是隨凓大隊和跟凓角聲,越來越走近山邊(見十九19)界限的(十九12)。現在呢?越來越倒步退後,甚至爭在人後的遠遠站立了。
         18~21 百姓要求摩西作約的中保。

【出二十19】「對摩西說:“求你和我們說話,我們必聽;不要神和我們說話,恐怕我們死亡。”」
   〔呂振中譯〕「對摩西說:『你對我們說話吧,我們就要聽;可別讓神和我們說話呀,恐怕我們死亡。』」
  〔暫編註解〕《希伯來書》十二19~24對此有很好的解釋。百姓要求摩西替他們說話,其地位有同“中保”。在舊約中,除摩西外,祭司、先知和若干神所膏的君王,都曾負起這責任。新約時代迄今,耶穌基督是我們與天父間的中保。
         求你和我們說話 原文的說話和你相連,且為加重語氣的命令式(即強烈的請求)。
     不要神和我們說話 原文是使用「誡命式」的語調,亦是強烈的向摩西作請求的意思。
     恐怕我們死亡 兩種強烈的向摩西請求,都是在經驗這可怖可畏的聲音和景象後,他們都怕得要死了的緣故。

【出二十20】「摩西對百姓說:“不要懼怕;因為神降臨是要試驗你們,叫你們時常敬畏他,不至犯罪。”」
   〔呂振中譯〕「摩西對人民說:『不要懼怕,因為神來臨,是要試驗你們,叫你們時常敬畏他,不至於犯罪。』」
  〔暫編註解〕神彰顯威嚴不是要人懼怕。祂與百姓立約,建立更親密的關係。祂要求人敬畏祂,不至走上犯罪背逆之途。這種敬畏的基礎是信靠,是人對祂的信心。
         神的目的是要“試驗”(證明)以色列民對祂的忠心。
         摩西勸告百姓無須懼怕,因神並不是用誡命來懲罰人,乃是藉它幫助人常常守約。
         不要懼怕 這裏的懼怕和本節後面的敬畏,是出於同一字根。因此,摩西在這裏不只在安慰百姓,乃在於向他們開導,要他們知道神這樣臨在的目的,不是叫他們懼怕,乃要他們經歷這試驗以後,對神有敬畏的心──不單是一時的敬畏,乃是叫你們時常的敬畏他,不至犯罪。

【出二十21】「於是百姓遠遠的站立;摩西就挨近神所在的幽暗之中。」
   〔呂振中譯〕「於是人民遠遠地站著;摩西就挨近暗霧那裡,暗霧就是神之所在。」
  〔暫編註解〕摩西對百姓的安慰和誘導,究竟有多大的效果,經文沒有告訴我們。從本節所述於是百姓遠遠的站立來看,他們的敬畏和懼怕是混在一起的。而另一方面,摩西就挨近神所在的幽暗之中的敘述,卻給我們看到百姓另一自然的反應:永遠的信了摩西是神所呼召的使者(十九9)。

【出二十22】「耶和華對摩西說:“你要向以色列人這樣說:‘你們自己看見我從天上和你們說話了。」
   〔呂振中譯〕「永恆主對摩西說:『你要對以色列人這樣說:『你們自己看見我從天上和你們說話了。」
  〔暫編註解〕是約書(20:22-23:19)的引言。
         你要向以色列人這樣說 請注意這句話原文與十九3下的文字、語氣、形式相似之處。
     你們自己看見我從天上和你們說話了 十九3下的山上一詞,七十士譯本用天上,和這裏的語詞相同。可能七十士譯本所依據的,是較古老且未曾被改動的抄本所繙譯的。
     這句導言,目的是提醒以色列人,這約書是在西乃山,神從天上啟示摩西,面對面與他說話而得來的。
         本節開始到二十三33載的事二十四7所說的“約書”,內容有1.簡介(22節);2.敬拜神的規定(23~26節);3.以“典章”定名;4.律例、法則、戒律(二十一2~二十三19);5.應許與訓誡(二十三20~33)。“約書”一詞通常指以上內容。“約書”不同于現代所說的法典。從現代法律觀點看,“約書”所載項目有的太概括,有者太簡略,未觸及法典應包括的一切項目(例如未及婚姻法,後來《申命記》二十二章對此已作補充)。此外,“約書”除載有法律條例外,也記有社會道德的訓誡和宗教規例。
         “約書”是耶和華神所立,有其獨特性,不象世上君王所立的法典。神看重的事人的道德行為和對祂的敬拜。前述第4項所列典章可以分為二大類:1.民法與刑法(二十一2~二十二20);2.有關社會道德、宗教典則的條例和訓誡。
         本段是有關以色列人和耶和華神間基本關係條例。本節是“約書”的簡介,說明“約書”為神所頒,是真實的。“天上”是神的居所。神已降臨在西奈山密雲之中(十九3;二十21),從天上向百姓說話。
         “約書”(二四7)從這裏開始,並且一直延伸至第二十三章19節裏,當中的規條把十誡應用在日常生活之中。
         22~26 約書中有關築壇的規例。

【出二十23】「你們不可做什麼神像與我相配,不可為自己做金銀的神像。」
   〔呂振中譯〕「銀的神像金的神像、你們都不可作、來和我相配,千萬不可給自己作呀。」
  〔暫編註解〕你們不可作甚麼神像與我相配 這裏的相配,含有相敵的意義(參看二十3的註釋)。有關神像,請參看二十4的註釋。
     重申第二誡是因為偶像崇拜在當時十分猖獗。後來百姓以為摩西拋棄了他們,就為自己造了一個金牛犢(出32),這說明崇拜偶像的影響是多麼強大。但“神是個靈”(約4:24)。為了不使他們用物質的形象來崇拜祂,祂在西奈山的雲中說話時是不現身的(申4:12)。
         23~26神嚴禁人作任何耶和華神的像,也禁止拜真神以外的任何神只。這裡制定了建壇獻祭的法例。“壇”是用來獻祭的。未有會幕以前,人在“土”壇或“石”壇上獻祭(24~25節);會幕建成後,才在會幕中木制包銅的壇上獻祭(二十七1~8;利十七3~9)。用石建壇,須用未施斧鑿的石頭。今天在巴勒斯坦仍可見到許多未鑿過的石頭建的壇,有的石頭重逾五噸;也許是為了保持石頭的天然純淨,不著人間斧鑿痕跡;也可能與拜邪神的民族分別,不效法他們築壇的方法,所以有“把壇污穢了”的話(25節)。“不可用臺階”可能也與異教民族例如迦南人的築壇有關。近代發現的迦南祭壇都有臺階。為了守此規定,《利未記》六10要求祭司獻祭時穿細麻布褲子,以免露出下體。

【出二十24】「你要為我築土壇,在上面以牛羊獻為燔祭和平安祭。凡記下我名的地方,我必到那裡賜福給你。」
   〔呂振中譯〕「你只要給我造土壇,在上面祭獻你的燔祭和平安祭、你的羊和牛;凡我使人紀念我名的各地方,我都要到你那裡賜福與你。」
  〔暫編註解〕「記下我名的地方」:指敬拜神的地方,「記下」是提起和記念。
         你要為我築土壇 這是很古老的作為獻祭的壇。這土壇大概不是用泥堆高,乃是用泥土作磚而堆高的。這種土磚壇,考古學家在米吉多、示劍等地均曾發現。
     在上面以牛羊獻為燔祭和平安祭 請注意這節話和廿四4~5相似之處。廿四4的壇,並沒有說用石堆成壇,可能就是這節所稱的土壇。燔祭請參看利未記一章。平安祭請參看利未記第三章。
     凡記下我名的地方,我必到那裏賜福給你 申命記派的作者,是要求集中到神所選擇立為祂名的居所去獻祭,就是到耶路撒冷的聖殿去(申十二5、11;王上八29等)。但這裏是任何記下主神聖名的地方,祂必到那裏去賜福給敬拜者:百姓自己築壇,主神便去。
         24~26 叫神合意的祭壇要用土或天然(不是鑿成的)石頭造出來,並且沒有台階(免得上祭壇的時候會露出下體)。

【出二十25】「你若為我築一座石壇,不可用鑿成的石頭,因你在上頭一動傢俱,就把壇污穢了。」
   〔呂振中譯〕「你若給我造石壇,不可用鑿成過的來建築,因為你在那上頭一動刀斧,就使壇變成凡俗了。」
  〔暫編註解〕「不可用鑿成的石頭」:可能是怕選民把石頭鑿成與偶像相似的樣式,很容易陷入拜偶像的惡習。
         若為我築石壇,不可用鑿成的石頭 這種石壇的目的,當然也是如前節一樣,為獻祭敬拜主神之用。但為甚麼不可用鑿成的石頭?經文的解釋乃是,因你在上頭一動家具,就把壇污穢了。為甚麼一動家具,壇就污穢了?經文沒有解答。有些學者認為這是傳統古法,不可更改(參看書八30~31)。有些人則認為是反對迦南風俗,因為迦南人有許多壇是用鑿出來的石頭做的。我們認為,應當將這幾項理由統合在內。

【出二十26】「你上我的壇,不可用臺階,免得露出你的下體來。’”」
   〔呂振中譯〕「你上我的壇、不可用臺階,免得在那上頭露現你的下體。』」
  〔暫編註解〕你上我的壇,不可用臺階,免得露出你的下體來 為這緣故,耶路撒冷聖殿的祭壇,是用斜坡而上的(參看約瑟夫的「猶太戰爭」五卷五章6節),而祭司到祭壇上去事奉時,也規定要穿細麻布的褲子(利六10)。惟一不同的,是以西結的理想聖殿的祭壇,是有「臺階朝東」的(結四十三13~17)。以西結是在被擄之地,他可能看到外邦人的祭壇,以其為樣本而忘卻此處的經訓。因為迦南和兩河流域的古代祭壇,都是有臺階的。

暫編註解來源:
《啟導本聖經註釋》․《雷氏研讀本》․《串珠聖經註釋》․《中文聖經註釋》․

※以上內容摘錄自『查經資料大全』,更多相關內容,請上 http://www.ccbiblestudy.org/index-T.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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